(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新增中央投资水利项目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6/19 |
颁布日期: |
2009/06/19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6/19 |
颁布日期: |
2009/06/19 |
浙江省水利厅、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切实加强新增中央投资水利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水计〔2009〕81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我省新增中央水利投资项目建设总体进展顺利,并已产生初步效果。但是,在最近的监督检查中,也发现部分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前期工作程序不够规范、招标投标管理不严、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新增实物工作量不明显、上报工程完成投资额不实、财务管理不严等问题。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将中央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水利项目是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水利建设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新增投资项目管理是水利系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水利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更加有力、更为有效的措施,将具体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落实到每个环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如期高质量地完成新增投资建设任务。
二、严格建设程序,加强计划管理。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现行的建设程序,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要按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不得简化项目程序,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上级部门的审批,设计调整和变更要及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各地要在前期工作程序完备的前提下,按轻重缓急如实申报中央投资计划,切实提高计划管理的严肃性。严禁用已完工程申报或虚报中央投资计划,严格按已下达的计划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严禁报大建小、擅自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
三、规范项目前期,强化招标管理。各地要加大前期工作的投入力度,集中设计力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证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深度。项目立项要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和中央资金规定的投向,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要达到规程规范要求的深度,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做实做准项目概算。加强项目评估、审查、复核、审批工作,从严把关。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按规定进行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环节的招投标,严格招投标程序,加强审核和监管力度,严把投标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关,加强对专家评标议标的过程管理,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全力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与中央资金同比例拨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要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从严控制建设成本。资金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严格投资预算执行,拨付程序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执行、变更和资金支付的审核,专款专用,严禁项目资金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确保国家建设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五、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严把工程质量关。对尚未完成的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项目以及2009年度新增投资项目,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保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2009年第一批、第二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中未开工项目要争取在6月底前开工,确保9月底前100%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同时,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严禁盲目赶进度导致质量安全隐患,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六、加强信息管理,准确上报工程进度。各级水利部门和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信息报告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收集项目投资、工程量、效益等信息,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报表信息,准确反映项目实施情况,严禁虚报完成投资额。
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新增中央投资水利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尚未完成的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投资计划项目和2009年度新增投资项目,请各地将4月底开始的进度报表按旬报统计要求报送省水利厅。
七、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检查处理。各地要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工作。严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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