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版在2017年6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的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法规重点**:
- 明确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等目的。
- 强化了地方政府在水环境质量方面的责任。
- 引入河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 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开限期达标规划。
- 强调了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原则。
- 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 加强了对排污口的管理和监测。
- 建立了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 强化了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风险管理。
- 明确了禁止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 加强了对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监管。
- 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 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风险防范。
- 增加了对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
- 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法规意义和影响**:
- 该法规的修改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水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它强化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框架,提升了水环境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3. **新法的变化内容**:
- 相比于原有法规,新法增加了河长制、限期达标规划、排污许可管理等新制度,强化了对水污染的监管和处罚,提高了违法成本,体现了对水环境保护的更高要求。
4. **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和权利**:
- 企事业单位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等。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罚款、停产整治等处罚。
- 企事业单位在遵守法规的同时,也享有依法排污的权利,但必须在合规的框架内行使。
5. **合规红线**:
- 企事业单位不得无证排污、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等。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