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郑州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救援工作快捷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根据省民政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助。救灾应急反应行动的规模根据灾害大小确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做好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把防灾、抗灾和救灾结合起来,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合力。 2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大于或等于5人,小于15人;或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2万人,小于7.5万人;或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0.25万间,小于2.5万间;或发生大于或等于4.5级,小于6.0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救灾救济处)。办公室内设综合组、紧急救援组、灾情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组由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日常救灾工作由救灾办、救灾处具体负责。 综合组:负责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灾区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制定各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灾区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并检查和督促灾区灾民生活应急措施的落实,对灾区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灾情信息组:负责按照规定时限掌握灾情,汇总各项灾情数据,并进行初步分析评估;承担有关部门赴灾害现场评估灾情和召开灾情损失评估会的组织工作;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对外发布灾情。 救灾捐赠组:负责市内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市外救灾援助的联系与接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接受并解答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负责接待重要捐赠人士,举办各种形式的捐赠仪式;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所需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事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上级拨款和上级救灾资金预算。根据灾情,市政府(民政局)及时向省政府(民政厅)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救灾资金到位后,根据救灾救济总体方案逐级下拨。 4.1.2 社会捐赠。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捐款捐物。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各界的捐赠接收。 4.1.3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一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是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四是加工和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2 物资准备 救灾物资的筹集。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适量存储棉被、棉衣、日用品、帐篷等日常急需物品,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各县(市、区)根据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搞好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保障:常规通信采取有线通信,常规通信中断后应急通信采取无线移动通信的方式。 信息准备:采集信息以文字、表格、图片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函[2008]119号)规定的等级与时间、格式,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有关灾情的可共享信息由应急办公室发布在救灾救济处信箱中。各级各部门加强日常练习,确保信息传输的畅通。 救灾救济处:0371-67170005 67181129 传 真:0371-67178721 电子信箱: zzjzjjc@sohu.com 4.4 救灾装备准备 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各成员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成员组在保障日常办公的同时,要维护好现有的车辆、计算机、摄(拍)像机等办公装(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5 社会动员准备 鼓励、动员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建立以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4.6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以市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的避难场所。 4.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在各专业技术部门宣传的基础上,根据省民政厅统一安排,适时组织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 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局救助力量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局系统人员学习应急预案,使所属人员做到预案清楚,分工明确。适时组织预案演练,达到指挥通畅,分工协作,行动迅速,各成员组也应当组织所属人员进一步学习和演练,提高救助专业能力。 4.8 救灾技术准备。以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为依托,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支撑系统建设,确保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畅通,及时、准确上报灾情数据。 4.9 人力资源准备。根据预案,成立民政局防灾救灾突击队,及时实施有效救助。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郑州市气象局、地震局为自然灾害监测主要业务部门。我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气象、地震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并负责全局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当在接到气象、地震部门或市政府应急办的预警预报后,及时通报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县(市、区)民政部门。 各县(市、区)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的形式逐级上报。 初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到县(市、区)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报省民政厅。 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建立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或市政府上报。 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市、区)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5.2 灾情信息管理 预警信息的发布以传达专业部门和市政府发布的信息为主,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办理,报主管局长审批。其他业务处(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灾情信息。 6 应急响应 6.1 基本要求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6.2 响应等级 按照灾害损失情况,将市民政局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一、二、三”由高至低的三个响应等级。根据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按照响应等级流程图,由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启动和终止响应。 6.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6.3.1 三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5人,小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2万人,小于7.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0.25万间,小于2.5万间; (四)发生大于或等于4.5级,小于6.0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 启动程序按照流程图1实施。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办主任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局长。 6.3.2 二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15人,小于2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7.5万人,小于2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2.5万间,小于5万间; (四)人口密集区发生大于或等于6.0级,小于7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时。 启动程序按照流程图2实施。灾情稳定后,由市救灾办主任建议,分管局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报告局长。 6.3.3 一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等于或大于2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等于或大于2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等于或大于5万间; (四)人口密集区发生等于或大于7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时。 启动一级响应由局长决定,启动程序按照流程图3实施。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局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救灾办主任向局长报告,局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6.4 响应措施 6.4.1 启动三级响应,救灾救济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获悉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由局救灾工作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获悉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救灾救济处负责代拟有关文件、灾情通报,报局领导签发,交局组宣处向新闻单位通报)。 灾情信息发布。由救灾救济处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即编发《救灾工作简报》(或《郑州民政简报》编发),由市救灾办主任审核、签发,报省民政厅、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办公厅,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气象局、粮食局、科技局、地震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民政局救灾工作指挥部成员;二是从灾害发生开始直到灾害稳定期间,要求灾区民政救灾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根据灾情随时编发《救灾工作简报》。 评估灾情。由救灾救济处处长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视情况组织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局领导;二是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或者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对灾情进行评估。 开展紧急救助。由救灾办主任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根据灾区政府申请,获悉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向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二是接省下拨的救灾应急补助资金通知后,商市财政局立即制定分配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三是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市级救灾预算,等批准后,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并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四是如有需要,按照救灾物资调拨程序,及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五是指导地方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救灾事宜;六是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市财政或上级财政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落实综合协调。由救灾办主任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根据市政府指示,组织承办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的具体事宜;二是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救灾工作建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适时工作报告。由救灾办主任负责,报局领导审批。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4.2 启动二级响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区工作组进入24小时紧急应对状态。 获悉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由局救灾工作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获悉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市政府组成工作组赴灾区(由综合组代拟建议稿,报送局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救灾指挥部领导报送签发)。 获悉灾情发生24小时后,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提出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收社会救灾捐赠。 灾情信息发布。由局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害信息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负责灾情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授权受灾县区民政救灾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二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即编发《救灾工作简报》,报市救灾办主任审核、签发,报省民政厅、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办公厅,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气象局、粮食局、科技局、地震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民政局救灾工作指挥部成员;三是从灾害发生开始直到灾害稳定期间,每2小时与灾区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要求灾区民政救灾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根据灾情随时编发《救灾工作简报》。 开展紧急救助。由局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救援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协调组织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二是根据灾区政府申请,获悉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向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接上级下拨的救灾应急补助资金通知后,商市财政局立即制定分配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三是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市级救灾预算,待批准后,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并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四是根据灾区需要,在灾区政府或者民政救灾部门提出申请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五是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六是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评估灾情。由局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灾害信息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二是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有关部门。 落实综合协调。由局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根据市政府指示,协调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二是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救灾工作建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开展救灾捐赠。由局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捐赠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二是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三是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四是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五是定期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适时工作报告。由局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获悉灾情发生后5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二是每天或按照市政府要求,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三是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报告总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4.3 启动一级响应,全局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一)应急指挥部、各处室及相关事业单位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调整补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救灾工作。 (二)获悉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以民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由综合组代拟慰问电稿,报局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报送签发);二是建议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由综合组提出建议稿,报局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报送签发);三是建议市政府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由救灾捐赠组提出建议稿,报局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报送签发)。 (三)获悉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责任区工作组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由紧急救援组负责协调沟通组成工作组的具体事宜,报局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报送签发)。 (四)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政府同意,发出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由救灾捐赠组完成有关文件,报局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报送签发)。 (五)负责落实市政府有关救灾工作指示。 (六)灾情信息发布。由灾害信息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负责灾情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授权受灾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二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即编发《救灾工作简报》,报市救灾办主任审核、签发,报民政厅、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办公厅,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气象局、粮食局、科技局、地震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民政局救灾工作指挥部成员;三是从灾害发生开始直到灾情稳定期间,每2小时与灾区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要求灾区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害稳定,根据灾情随时编发《救灾工作简报》;四是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民政局、救灾办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七)开展紧急救助。由紧急救援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二是根据灾区政府申请,获悉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向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补救资金。接上级下拨的救灾应急补助资金通知后,商市财政局立即制定分配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三是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市级救灾预算,待批准后,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并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四是根据灾区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在灾区政府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五是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规范使用;六是随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八)评估灾情。由灾害信息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评估,向市政府报告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二是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九)落实综合协调。由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根据受灾县(市、区)的请求和市政府指示,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救灾和支援灾区的事宜;二是随时落实市政府有关紧急救助的指示。 (十)组织救灾捐赠。由救灾捐赠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二是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三是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四是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五是定期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十一)适时工作报告。由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一是获悉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二是每天或按照市政府要求,定期向市政府及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三是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报告总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查灾核灾。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是因灾造成房屋倒塌、农田绝收等重灾民户及其它方面的损失情况。根据核灾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吃饭、穿衣等总体救助方案。 7.1.2 口粮救济。 (一)拨款。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是指缺粮人口中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给予救济的数量。需救济粮数量以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口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和需救济人口情况,立即研究初步分配方案;5个工作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10个工作日内民政和财政部门行文下发各乡镇。救灾款不足部分可申请上级政府给予补助。 (二)借粮。受灾县(市、区)当需口粮救济人口超过5万人时,若需开仓借粮的,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具体借粮办法由民政、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研究确定。 (三)救灾粮款发放程序是:要在本人申请,村委审核、张榜公布、群众评议程序后,登记造册,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乡(镇)上报的名单制作救助花名册,搞好核算,填写救助卡,7个工作日内由乡(镇)直接发放到户。 7.1.3 衣被救济。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缺少衣被需要救济衣被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乡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县级民政局审核后,由灾区政府组织衣被进行救济,必要时从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衣被发放过程仍执行灾民救助卡制度。 7.2 恢复重建 民房修建。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下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建房费原则上由县乡两级或灾民自行解决;因灾倒塌房屋100至500间的,亦在原宅基地建房。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整村重建。以村为单位,因灾倒塌民房(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超过50%的,则需整村重建,重建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灾民建房质量、标准和建房图纸,灾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干旱灾害:指在较长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致使土壤水分严重不足,对人类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洪涝灾害:一般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坝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雨涝灾害。由于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往往同时或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区别,所以常统称为洪涝灾害。 风雹灾害:强对流发展成积雨云后出现狂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有时难以区别界定,统称为风雹灾害。沙尘暴所造成的灾害,也一并计入风雹灾害。 台风灾害: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对人类生产生活具较强破坏力的灾害。 低温冷冻和雪灾:低温冷冻是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长发育阶段,气温降至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甚至造成减产的灾害。一般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温、寒露风、霜冻、寒潮等灾害。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牧区人畜和野生动物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高温热浪灾害:指连续5天以上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威胁群众生命、导致财产和生产损失的灾害。 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它生命线工程设施等的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所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滑坡和泥石流灾害:滑坡灾害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的灾害。泥石流灾害是指山区沟谷中,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所造成的灾害。崩塌灾害是指从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并相互撞击,最后堆积在坡脚(或沟谷)形成倒石堆的地质现象所造成的灾害。 病虫害: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统称为病虫害。 其他:除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8.2 奖惩和法律责任 8.2.1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8.2.2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性自然灾害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性自然灾害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随形势的发展与实际需要而适时修订,并按原审批权限执行,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办。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郑州市民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