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做好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8 |
颁布日期: |
2020/02/18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8 |
颁布日期: |
2020/02/18 |
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18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民工安全、便捷返岗,满足企业复工复产需求,现就做好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运输保障的重要性
我省是人口大省、劳务输出大省和全国重要交通枢纽,做好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对确保农民工走得出、平安行、稳得住,顺利安全到岗,有效衔接用工企业复工、工作地疫情防控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艰巨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紧迫性,高度重视,科学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落细,切实做到出发有组织、健康有监测、运输有保障、运达有交接、全程可追溯,全力保障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交通运输安全、有序、及时、顺畅。
二、科学制定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运输需求计划
(一)加强政策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返岗复工政策宣传,充分发挥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和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广泛宣传讲解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安全出行,切实增强其返岗就业、防范感染的自觉性。
(二)全面掌握用工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跟进疫情发展态势,全面、详细、准确收集省内各地各企业用工需求与时间安排,确保省内企业复产复工需要。同时,利用多种渠道主动对接省外尤其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我省农民工务工集中地关于复工复产的时间安排和企业用工需求。
(三)制定集体运输需求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返岗复工农民工和企业员工进行信息登记,建立外出务工台账,按照返岗复工时间、地点分类汇总,加强县级、市级统筹,本着尽可能集体出行的原则,制定运输需求计划,包括农民工数量、农民工个人基本信息、出发时间、乘车方式、登车和到达地点、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等。
三、认真做好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运输组织工作
(一)对接运输信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运输需求计划,出发地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与输入地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提前对接协调,准确掌握输入地的客运车辆管制、复工企业农民工运输需求、输入地疫情防控要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运输方案,原则上采用点对点长途包车等定制客运模式。需要换乘铁路运输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接各火车站,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负责协调安排。
(二)确认运输计划。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运输需求计划,拟定发班计划,明确发班时间和车辆安排,需要乘坐火车的衔接确定火车车次、车厢及接驳车辆,并及时向农民工反馈出发时间、客运站(接送点)、联系人及电话等运输保障信息。
(三)科学组织运力。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根据运输需求计划,组织汽车客运站、运输企业制定运力调度和运输组织方案,细化运行线路、驾驶员配备、途中休息点和安全运行措施等内容。乡镇不能集中的分散出行需求,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组织集体出行;县级不能集中的分散出行需求,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组织集体出行,综合本地发班计划,统筹运力调度,采取拼车方式予以解决。
(四)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作用。铁路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对接,畅通信息渠道,准确掌握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出行需求,及时受理乘车计划,动态调整运输能力。
(五)加强安全监管。客运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提升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与知识技能,配好车辆运输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要确保相关营运手续和包车客运标志牌齐全有效,严格按规定配足驾驶员,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防止疲劳驾驶。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执法,严管重罚各类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道路通行保障
(一)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2号)要求,切实简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以下简称“包车通行证”)办理流程,通过政府网站、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提供“包车通行证”统一式样,供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严禁要求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到任何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要求在“包车通行证”上盖章。
(二)落实绿色通道政策。持有“包车通行证”的运输车辆通行应急运输专用通道(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三不一优先”(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政策,优先保障农民工返岗复工运输。要进一步增加路面管控和防疫检测力量,尽量采取复式(多式)监测等方式,提高检测效率,缩短车辆排队等待时间,提升公路通道通行能力,避免因防疫检测引发长时间、大范围拥堵,确保农民工返岗复工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三)彻底打通“最后一公里”。各地不得阻拦健康农民工外出返岗复工,不得拒绝持有企业用工证明、健康申报证明并经过现场防疫检测的健康农民工在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况下入住小区、正常出入。
(四)杜绝“一刀切”劝返。各地要严格对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梳理已经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对存在“一刀切”劝返、禁止外地牌照营运车辆进入本地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地要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恢复班线客车和包车服务。道路客运未恢复的地方不得阻止外地班线客车、包车进入本地依法依规经营,确保经营不受影响。
五、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返岗复工前疫情防控管理。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做好返岗农民工健康状况申报和筛查评估,实行健康申报“一人一证”管理。返岗农民工如实填报近14天内的居住地,是否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是否有湖北等重点疫区居住及旅行史,是否与发热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本人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返岗农民工近14天居住地的乡镇(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评估,根据申报人居住地疫情及其接触史、居家时间等情况提出是否适宜返岗的意见,形成农民工健康申报证明,并签字盖章。适宜返岗的方可参加集体运送返岗。
各乡镇要提前普及新冠肺炎预防知识,让每一个农民工知晓新冠肺炎预防知识,教育引导农民工注意个人卫生,戴口罩、勤洗手,与人交流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一旦出现任何身体不适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及时就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隔离治疗和调查。
(二)集体返岗复工运输过程疫情防控管理。依照规定做好交通工具、运输场站消毒工作。保持交通工具环境整洁卫生,对地面、内部物体表面、座椅套等定期清洗、消毒。当交通工具上出现人员呕吐时,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做好人员暂时隔离、移交、交通工具消毒等工作。要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加强交通工具、运输场站的通风。切实落实购票、进出站、候车、上下车等各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在交通工具后部设立应急区域,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可在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
加强个人防护。车辆工作人员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和手套。要组织乘车农民工佩戴口罩,按照规定严格控制50%的客座率,为乘客分散就座创造条件,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三)返岗复工后疫情防控管理。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豫疫情防指〔2020〕8号)有关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六、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一)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提高沟通效率,确保信息畅通,加强对接协调。
(二)建立包车领队和车长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包车领队,统一购买车票,统一发放防护、消毒物资,统一发放旅途中的食物,随车携带农民工信息档案和健康申报证明,做好途中管理、协调工作;到达目的地后,将农民工信息档案和健康申报证明移交用工单位及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为乘客信息溯源工作提供支撑。交通运输部门要明确由驾驶员担任车长,从乘客中优选一名监督员。
(三)压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市、县级党委、政府对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民工返岗复工运输保障联系方式,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受理和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制度落实、落细、落到位。对承担农民工集体返岗复工运输任务的客运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政策扶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本通知要求,影响农民工返岗复工,群众意见大的,要全省通报,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