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非正常投标行为监管的通知
(沪建管〔2014〕9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非正常投标行为是指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
(一)三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投标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提交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文件明显无效的行为。
(二)一年内累计发生六次, 投标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提交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文件明显无效的行为。 三个月或一年累计按第一次投标截止日起到第三次或第六次投标截止日计算。
二、投标人发生非正常投标行为的,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会同区(县)招投标管理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对其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未发现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会同有关区(县)招投标管理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警示谈话,并由该企业书面承诺一年内不再发生非正常投标行为。发现围标串标的,由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国有或集体单位的投标人,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和行政处理结果抄送该单位的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三、发生第一条(一)中行为的,投标人自第三次投标截止日起一年内发生一次未提交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文件明显无效的行为的,从本次投标截止日起暂停1个月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发生第二次该类行为的,停止该年的投标活动。发生第一条(二)中行为的,停止自第六次投标截止日起一年内投标活动。
四、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动态统计与分析非正常投标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区(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委托管理单位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