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0/19 颁布日期: 2009/10/19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0/19
颁布日期: 2009/10/19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晋政发〔2009〕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力量,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机、安监、质监、教育、卫生、环保、旅游、监察、保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明确。   (四)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和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农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干部、农村(社区)交通安全专(兼)职协管人员、义务和志愿人员的作用。在乡镇、街道由司法助理员或农机安全管理员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农村、社区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开展日常交通、农机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农村村委会和城镇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予农村和社区交通安全协管员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围绕重点,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增强交通安全源头管控能力   (一)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1.加强驾校培训工作监管。驾驶人培训机构要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重点对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考生的考试合格率以及所培训驾驶人一年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和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行统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交通运输和农机部门。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进行考核,对不合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进行清理整顿。   2.加强驾驶人考试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员队伍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完善考试管理办法,严把考试关,确保考试质量。要推行网上预约、个人申请预约等便民措施,直接受理小型汽车(含C1)驾驶证申请。   3.加强职业驾驶员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各运输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0天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生两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重点进行教育培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对一季度内发生三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开发建设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挂钩。   (二)加强重点机动车管理   1.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注册严格登记,严格查验,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督促运输企业及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定期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对现有长途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以及长期在山区、低等级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要严格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客运企业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凡长途客车跨区域营运的,客运企业要向驻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   2.加强旅游车辆、校车和单位接送车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旅游车辆、校车和单位接送车或租用车的管理,严把驾驶人资质和车辆安全性能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实行备案制度,建立驾驶人、车辆基础档案,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3.加强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公交车和出租车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驾驶员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监督管理,将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员的违法记录、事故记录定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客货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格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质量考核管理、综合性能检测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要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安监部门要积极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对道路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以及邮政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不断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企业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车辆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设置规划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要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规范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计算机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   2.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规程,严格查验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各有车单位要及时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和行业自治组织要督促辖区内或所属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提高机动车上线检验率。机动车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检验技术规范,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完善设施,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一)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予以保障。全省公安交通管理规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作为全省道路交通管理专项经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加强基层公安交警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乡(镇)或干线公路,要合理布建公安交警队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三)加快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公安交通管理和安监部门要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交通运输和城建部门要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定期排查、挂牌督办、社会公布制度。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畴,列为平安建设重要内容,努力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监管,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四、加强应急,多措并举,科学管理,推进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公安交通管理、卫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紧急医疗救援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降低死亡率。卫生部门指定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建立“绿色通道”。车辆承保单位要根据保险业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预付伤员抢救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追索伤员抢救费用。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冰、雪、雾、雨等恶劣气候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三)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水平。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对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多发、违法频率高等重要路段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化管理和资源共享。在易发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条件的干线公路,要分期分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监测服务系统。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出租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应当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要建立城市区域路网交通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发展智能交通。鼓励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开发、应用,并为之创造相应条件。   (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机制,积极参与道路规划、建设项目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工作。要充分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优化路网结构,提高交通信号控制技术水平,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加强道路特别是交叉口渠化。要积极实施交通需求管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管理手段,均衡道路交通流量,合理制定停车管理政策,改善静态交通。要加强施工道路交通组织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指挥控制能力。要改革勤务制度,推动路面勤务向网络化、动态化发展。   五、完善法规,深入宣传,强化问责,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保险、紧急救援与急救等诸因素,制定和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努力形成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二)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各地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以机动车(职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推进“五五普法”教育,建设交通安全宣传基(阵)地,深化和丰富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等措施,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各地新闻媒体要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以宣传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出行常识、路况信息、事故警示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窗口和平台,有效指导和规范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两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行政问责。对发生的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工会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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