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一般事故,依据《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关于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连续2个月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时序进度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市级及以上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者30天内安全生产事故亡人数超过时序进度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市挂牌督办的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90天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液氨制冷、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者发生爆炸、危险物品泄漏、火灾、中毒等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市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在锡子公司、分公司(含建设工程的项目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其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企业归口管理原则,由市安委会负责归口管理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约谈其上一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者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二)市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九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协调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约谈方参加人员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参加人员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所在地市(县)区级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四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地区或部门被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市(县)区、开发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市(县)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或者连续发生事故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区政府或其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