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指导意见》(2008修改)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1/22 |
颁布日期: |
2008/01/22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1/22 |
颁布日期: |
2008/01/22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安监〔2008〕9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自2007年3月1日印发后,经过全市各级安监部门近一年的实践和探索,不断完善。现将修改过的《无锡市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无锡市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无锡市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一、ABC类监管企业评定标准
类别
(权重分) 评估项目 评估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一
依
法
生
产
经
营
︵
100
分
︶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25 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超范围的、超过有效期的扣25分; ★
2、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25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扣25分; ★○
3、从事特种行业等依法办理规定的相关证照且在有效期内 25 从事特种行业未完全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扣 25 分;(否决项) ★○
4、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危险物品 25 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危险物品扣25分; ★
二
组
织
与
制
度
︵
100分
︶ 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元以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0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0分;(否决项)
检查具体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层层落实的,缺一个扣 4 分;(扣分上不封顶) ★○
2、按《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 危化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冶金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30分;
危化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冶金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30分;(否决项)
属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聘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扣30分; ★○
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企业的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0 管理网络未到部门、班组的扣 5 分;
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未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且没有相关文件表述其具体要求与方法的扣5分;
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但实施过程中无记录扣 2 分;
4、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而且适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20 企业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20分(否决项);
已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应建立的规章制度每缺一项扣 5分;(扣分上不封顶) ★
5、建立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以及对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20 未能提供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以及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检查记录的扣15分;
现场抽查中发现违反的每一起扣5分;
(该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
三
安
全
管
理
︵
150分
︶ 1、非工商登记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10 非工商登记地的生产经营活动180日内未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的扣10分;
2、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依法提取安全费用,高危行业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雇主责任保险 10 没有安全生产投入(查安全投入计划)的扣10 分;
高危行业未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雇主责任保险扣10 分;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投入资金改造的每一项扣 10 分;
明显需要资金投入而未实施的每一项扣5 分;
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20 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未经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扣20分;
2003年9月30日以后投产的冶金企业未经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扣20分;
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三同时”的扣20分;
(正在补办或已经确定补办时间的除外)
4、危化品单位依法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依法登记 20 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扣20分;
档案资料管理不全的扣 10 分; ★
5、特种设备必须持证运行并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20 未经持证运行的或未经检测检验合格使用的每一台扣10分;
超期未复检的每一台扣5分;
未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资料的扣10分;
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按规定标准正确佩戴、使用劳防用品。 20 没有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扣20分;
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不合格劳防用品的发现有一个品种扣5分(该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
随机抽样发现员工未正确佩带或使用劳防用品的,发现一人次扣2分; ★
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5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扣25分;
8、承发包工程、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租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督促租赁者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5 厂房与场所租赁未按规定或条款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每一项扣5分;(该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
9、建立符合企业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且内容齐全。 20 完全未建立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的扣20分;
已建立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但内容不齐全的扣 5 分;
已建立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但归档手续不齐全的扣 2分;
四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100分
︶ 1、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15 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扣15分;
2、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任职的扣10分;
3、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 20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任职的扣20分;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5 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一人扣 5 分,证超期的每一人扣 3分;(该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因培训机构的原因或复审的证书在办理中,经证实不扣分)
5、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0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的扣10分;
抽检20%,有一人未教育扣2分(该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
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10 未进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扣10分,没有培训记录的扣5分;
7、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换岗和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 对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扣5分;换岗和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扣2分;(该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
8、企业具有安全生产宣传氛围 10 企业、场所无安全宣传氛围(指在公共场所无标语、宣传、标识等)的扣10分;
有部分安全标语、宣传、标识,但明显有待更新的每处扣2分;
五
维
护
员
工
权
益
︵
50分
︶ 1、劳动合同按规定载明安全条款 10 劳动合同未按规定载明安全条款扣10分;
劳动合同有安全条款但明显与规定有差距的扣5分;
2、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10 未能证实已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的扣20分;
有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但明显存在误区或不全面的每一处扣 5 分;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金 10 企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其它保险扣20分;
发现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的,有1人扣1分;
4、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0 从未组织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全部人员定期实施健康检查的扣20分;
未建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档案的扣10分;
发现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未定期实施健康检查,有1人的扣1分;
5、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行使维权职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10 未能提供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行使维权职能相关文件资料或记录档案的扣20分;
有相关文件资料但未建立记录档案的扣5分;
六
作
业
场
所
安
全
条
件
︵
200分
︶ 1、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30 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总体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扣30分;
部分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扣 10分;
采取措施整改但仍然存在问题的扣 10 分;
(该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
2、电气设备选用布置和临时电线架设符合电气规程标准;电器接地、接零、防雷保护系统符合要求;配电房安全用具齐备且定期检验合格 30 防爆区域未采用相应级别电器用具的扣 30 分;
电器设备选用布置不符合电器标准的,每一处扣 5 分;
私接乱拉临时电线的每一处扣 5 分;电器接地、接零、防雷保护系统不符合要求扣10分;
(上述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
配电房安全用具缺损每一项扣 10 分,配电房安全用具未定期检验扣 5分;
3、消防设施按规定要求配置,且保持完好状态;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通道与出口的设置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0 未按照规定要求配置的扣30分;
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一处扣 10 分;
未保持完好状态的,有一处扣 10 分;
未定期检查(查记录)的扣 5 分;
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的扣20分;
安全出口的警示标志不醒目,无法正常开启的每一处扣10分;(上述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
4、生产设备与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 30 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发现一处扣10分;防护设施缺损的,发现一处扣5 分;(该项检查扣分上不封顶)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符合国家标准 3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扣30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扣10分;
6、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30 按规定要求应设置但未设置任何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每一处扣5分;
7、作业场所的现场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20 作业场所的现场管理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每一处扣 5 分;
七
危
险
源
及
隐
患
管
理
︵
100分
︶ 1、无重大事故隐患 30 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有一处扣30分,有整改方案,并明确时间,落实经费的除外(该项扣分上不封顶);
对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计划、监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扣30 分,并作为否决项; ★○
2、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并有效监控 20 重大危险源没有依法申报、监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扣20分;(否决项)
监控管理措施不齐全的有一项扣 5 分; ★○
3、企业内没有生产场所、仓库、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三合一”状况 30 生产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的扣30分;(否决项)
生产作业场所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内的每一处扣15分; ★○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0 未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扣 20 分;
未对有关人员培训教育或开展实战演练的5 分;
八
事
故
管
理
︵
200分
︶ 1、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40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扣40分,规模以下(1000万元销售为准)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规模以上企业发生较大事故作为否决项; ★○
2、工伤事故发生率在规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内(重伤率低于0.5‰, 轻伤率低于2‰) 30 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超规定指标范围的,每超1人扣10分;(扣分上不封顶)
3、没有发生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由于本企业考核年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而导致的新发职业病 30 发生职业中毒的有1人扣10分,发生一次3人以上职业中毒扣30分;由于本企业考核年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而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每一例扣20分;
有证据证明是由于该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而导致的慢性职业病新发现的,有1例扣10分;(该扣分上不封顶)
4、不发生火灾事故 30 发生由消防部门出动扑救的火灾事故,没有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每次扣10分;有人员受伤或有重大经济损失的,每次扣20分;(有人员死亡的按照本大类第1条评分标准)
5、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30 企业隐瞒不报死亡事故的扣30分;(否决项)
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不上报经查实1次扣10分;(该扣分满30分的作为否决项) ★○
6、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30 未按 “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并落实整改措施的扣15分;
未按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扣15分;
7、建立企业各类事故台帐 10 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建立事故台帐的扣10分。
说明:
评估分值计算:
(1)企业综合评估分为八大类评估得分之和。
(2)“★”为A类监管企业必备项,凡不符合该项要求作为A类监管企业的否决项。
(3)“○”为否决项,凡不符合该项要求可判定为C类监管企业。
评估分级
1、A类企业: 必备项符合,同时综合评估分≥900分
2、C类企业: 有否决项,或综合评估分≤600分
3、B类企业: 除A类、C类以外的企业
备注
1、凡通过由安监部门确认的OSH认证或市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的企业,可直接作为当年度A类监管企业;
2、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行为,职工举报或政府督查后拒绝整改,或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后仍没有到位的应判定为C类企业。
二、ABC监管企业分类工作程序
(一)A类监管企业的认定程序:
1、A类监管企业的认定权限和有效期:
1.1 A类企业资格的认定权限
中央和省属的驻锡单位、无锡市直接监管的市属单位,由无锡市安监局根据A类监管企业评定标准认定;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安监局根据A类监管企业评定标准初步认定后,报无锡市安监局核准。
1.2 A类监管企业资格有效期
A类监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认定;对A类监管企业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
2、A类监管企业的认定程序:
2.1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并向当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央和省属的驻锡单位以及无锡市直接监管的市属单位,直接向无锡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企业自我评定的情况、相关的资料证明以及安全生产电子管理台帐等;
2.2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由乡镇(街道)安监部门签注初审意见后报当地安监局;
2.3各地安监局对乡镇(街道)安监部门报送的申报A类监管企业的资料按照A类监管企业评定标准进行审核,经对申报资料审查基本符合的,由各地安监局(或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按下列办法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复审意见或审查报告;
2.3.1对通过经市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OSH认证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的企业,可以不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但必须审查其认证部门近期的管理评审结论;对已通过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的OSH认证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企业,但该认证工作未经市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根据当地安监局提供的上年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的意见,进行适当的现场审查(重点审查A类监管企业的必备项);
2.3.2对未开展OSH认证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的企业,应进行现场审查;
2.4 各地安监局将通过复审,符合A类监管企业条件的企业名单上报无锡市安监局审核;
2.5无锡市安监局根据各地安监局上报的A类监管企业名单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定,并将核定后的A类监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15日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无锡市A类监管企业名单。
3、A类监管企业降级处理
3.1 A类监管企业一旦有下列情况发生,应立即予以降级处理;
3.1.1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职业中毒及新发职业病;
3.1.2 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在有关部门或职工群众提出后没有整改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造成职工群体上访事件的;
3.2 对A类监管企业予以降级处理,原则上降低一级;但如果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的,应直接降为C类监管企业;
3.3 A类监管企业到期经审核,不再符合A类监管企业评定标准的,或企业到期后不再申请的,应取消A类监管企业资格;
3.4 对A类监管企业的降级处理,由市或县区安监局提出,报无锡市安监局批准。
(二)C类监管企业的判定程序:
1.各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或县、区、市安监等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把有否决项内容的企业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提出C类监管企业名单,并对照C类监管企业判定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地安监局根据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或县区安监等部门提交的判定C类监管企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向企业反馈;
3.被初步定为C类监管的企业,如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各地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或组织和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企业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并提出审查报告;
4.各地安监局根据现场审查报告,作出是否判定为C类监管企业的结论,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无锡市安监局备案。
5.如C类监管企业提出升级,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并签注意见后,报请各地安监局审核;各地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根据现场审查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升级的结论,并抄送无锡市安监局备案;
6.被判定为C类监管的企业如对最终结论不服,可以向无锡市安监局提出申诉。
(三)B类监管企业的确定程序:
除A类监管企业、C类监管企业外,其它企业均定为B类企业。B类企业不采取申报、评审等程序。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