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9/10/31 |
颁布日期: |
2019/10/31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9/10/31 |
颁布日期: |
2019/10/31 |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水规字〔20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9年10月31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开工的、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防、港务、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工艺水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器具及管材。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给水排水专业中应当包含节水措施相关内容。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八条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相关规定,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对建设项目提出关于节水设施建设的部门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应当向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确认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