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穗环〔2023〕109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经2023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7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规范和监督我局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内部审批(审查)行为,提高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架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环境影响评价事项的局领导担任。审议委员会委员包括局领导、相关处室、监测站、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名单附后)。
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评处,办公室主任由环评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可列席审议委员会会议。
相关分局根据审议事项安排列席审议委员会会议。
二、审议事项
审议委员会以集体会议形式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占用或穿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等级公路、航道工程、水库、引水工程等建设项目;
2.省政府赋予广州市行使省级环评审批权限的新建项目(按照最新发布实施的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执行);
3.涉及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
4.有关单位、公众反映强烈,或专家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
(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1.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自然资源开发、能源、交通等方面的重大专项规划;
2.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规划;
3.电镀、印染、鞣革、化学制浆等专业园区规划。
(三)其他需经审议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三、审议规则
(一)审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会议材料,并将会议材料送副主任审核后,提请主任召开会议。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二)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的,在报经审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以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三)每次参会人数(含受委托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审议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审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议程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提出相关要求,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汇报议题内容,市环境技术中心根据会议要求汇报技术评估情况,并回答技术方面的提问,委员发表意见,主任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审议委员会集体表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议事项无须表决)。
(五)议题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参会委员(含受委托参会人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分为赞成和反对两种,不设弃权。四分之三及以上票数赞成的议题为表决通过。
(六) 参会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会议内容。会议决定的对外宣传事项,由合作处负责统筹,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提供相关宣传素材。
(七)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情况,草拟会议纪要,经副主任审核后,呈主任签发。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自动废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审议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主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分管局领导
委 员: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领导,局办公室、法规处、规财处、大气处、水处、土处、固辐处、气候处、环评处、监测处、合作处、监督处、执法处、信访处、应急处,监测站,固管中心、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