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6/01 颁布日期: 2017/05/19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6/01
颁布日期: 2017/05/19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5〕 112 号)和《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发展委、市安监局、淄博军分区、武警淄博市支队、市地震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用事业局、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区县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市和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及企业之间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居)、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立即向当地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下传达。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水文、气象、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初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2.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各级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3.2.4.1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3.2.4.2预警响应   省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利用已建成的国土、气象网络专线,实现淄博市实时实地降雨量数据的互联共享,及时通过中国移动云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各级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先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当地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2小时内速报当地区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6小时内速报当地区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影响河道、水库安全的,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当地区县政府应立即启动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先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当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立即启动区县、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先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当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立即启动区县、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先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当地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区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区县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淄博军分区根据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淄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安监局、市公用事业局、淄博供电公司按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地震局协助参与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和组织局属学校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雨情的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应急情况下的所需物资,按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目录,协调相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和村(居)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村(居)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资金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7.6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7.7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与评估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预案评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估一次。   9 责任与奖励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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