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8/01 |
颁布日期: |
2015/06/23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8/01 |
颁布日期: |
2015/06/23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3日
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 引发的以下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上重伤的;
(3)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或运输危化品糟(罐)车在市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露、扩散起火、爆炸,对周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5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科学分析、措施果断,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2 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市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由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及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市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必要时,向省请示启动省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2指挥中心下设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任成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8)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1.3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2.1.4指挥中心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人任指挥长。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其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现场指挥长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1.5由市安监局组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1.6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妥善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队伍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3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1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3.2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3.3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3.4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3.5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 (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训练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3)对职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4)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4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拨打119、110等报警电话,同时报告所在地安监、公安、环保、卫生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涉及物品及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4.3区县安监部门和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警、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县政府和市安监部门报告,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4接到报告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4.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5.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5.2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5.3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5.3.1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
市环保、卫生、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5.3.2生产安全火灾事故。
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市环保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市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的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立即疏散;
市安监、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
5.3.3生产安全急性中毒事故。
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市安监局接到急性中毒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职业健康危害调查,识别和评价职业健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市卫生计生委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5.3.4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承压类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按照《淄博市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承压类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市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5.3.5交通事故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市公安局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1)协助相关单位快速进行人员救助;(2)实施交通管制;(3)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车辆施救、协同有关单位开展路障排除工作。
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5.3.6煤矿、建筑等其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分别由市煤炭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归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政府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5.4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6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6.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6.2凡企业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7 附则
7.1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7.2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7.3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5本预案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淄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或运输危化品槽(罐)车在市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露、扩散起火、爆炸,对周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我市化学危险目标分布具有重大危险多、化学危险物品品种多、分布广等特点,目前,全市生产、使用量比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原油、天然气、乙烯、丙烯、汽柴油、石脑油、氯、氨、各类苯系物、氰化氢、氰化钠、硫酸二甲酯、丙烯腈、丙烯酰胺、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各区县均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分布,危化品运输遍布全市。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型主要为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
各区县政府已经编制了本地区安全发展规划,划定了化工园区和产业集中区(企业规模大、分布数量多的主要有张店区的东部化工区,临淄区的山东齐鲁化学工业区、南王精细化工区、临淄经济开发区,桓台县果里经济开发区、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马桥产业区等),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
1.5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危化品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或运输危化品槽(罐)车在市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露、扩散起火、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其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 (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6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县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下设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由市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等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及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任成员。
2.2.3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技术保障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调查取证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法院、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调查组开展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区县安监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上级安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各级安监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2预警
3.2.1区县安监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公安消防部队为第一响应队伍。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程序:分别向上一级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6)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市政府总值班室:3182887;市安监局值班室:12350、2302991(传真)。
4.1.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逐级报告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指挥部,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部队、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部队、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立即组成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4.3安全防护
4.3.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3.2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5.1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5.2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信息发布
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5.4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6.2队伍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公安消防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骨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装备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国家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演练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局。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8.1.3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4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淄博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非煤矿山危险主要来自地下开采的铁矿、粘土矿等非煤矿山和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事故类型主要为地面塌陷、透水、冒顶片帮、爆炸中毒、机械伤害、触电和尾矿库溃坝等。我市矿产资源丰富,非煤矿山企业众多,现有地下矿山37家,以铁矿、粘土矿为主;露天矿88家,以石料开采为主;尾矿库7座。
1.5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 (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6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矿山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矿山突发灾难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坚持资源整合。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救援力量强的国有矿山兼顾地方小矿山,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坚持科学应对。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由市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及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2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担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各部门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制订各部门具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训练及演练,并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承担以下任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救援供电,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为受伤害人员提供抢救治疗药品、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及善后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组织、检查县区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通报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部门,及时准确报道非煤矿山事故有关的信息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2.2.3指挥部下设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2.2.4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井下现场指挥组。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物资供应组。由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当地公安部门为主,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当地或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道路修护、车辆调度、运送人员及物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矿山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3.2.1各区县安监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事故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安监局。
市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1)市安监局值班室接到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汇报,由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同时根据事故级别决定是否向省应急办和省安监局报告。
(2)确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按指挥部指令组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奔赴现场指挥救援;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奔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的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1.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开展科学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信息发布
较大(Ⅱ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县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较大(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由市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区县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山东省鲁中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各矿山企业、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市安监局、各区县安监局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公安交警、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人员防护
6.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6.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6.8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体系和重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体系;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井上下及与公网的通讯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6.9技术支持与保障
在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设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使用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10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市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演练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域性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2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局。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8.1.3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4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