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1/25 |
颁布日期: |
2016/01/25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1/25 |
颁布日期: |
2016/01/25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淄博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5日
淄博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发展成为特别重大、重大火灾或导致其他重、特大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1.4分级分类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逐级负责,妥善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处置在各级指挥员的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淄博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消防支队、治安支队、信通处、网安支队、警务保障处、刑侦支队和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勤务保障、舆情导控和善后处理五个工作组。
2.1.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灭火指挥组、安全警戒组、勤务保障组、舆情导控组和善后处理组等五个工作组。
2.1.3工作组组成
灭火指挥组。由市灭火救援专家组,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信通处和当地消防大队的有关人员组成。
安全警戒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治安部门及火灾发生地的公安部门组成。
勤务保障组。由当地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和消防支队后勤处有关人员组成。
舆情导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宣传科和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有关人员组成。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消防支队防火处火灾调查科有关人员组成。
2.1.4各区县指挥机构
各区县成立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区县级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2.2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一)启动本级预案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负责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
(三)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四)指导区县级指挥部的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指挥部;
(三)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分析、处理和上报;
(五)协调各区县级指挥部的工作。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和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和落实因公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受灾人员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妥善的就业安置。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市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减少人员伤亡。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2.2.4各工作组职责
灭火指挥组。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参战部队之间的通讯组网,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安全警戒组。负责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勤务保障组。掌握市、区县扑救火灾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战勤保障预案;及时调运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舆情导控组。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及时对外信息宣传和发布,最大限度减少负面影响;对于网络上引发的煽动性、破坏性的负面舆论,及时发现删除并进行准确、客观、正面的引导控制。
善后处理组。针对火灾的受灾损失情况和波及范围,负责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督促和落实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救济、理赔、就业安置等善后工作。
3 应急响应
3.1应急值守
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守。各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3.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信息报送应快捷、详实。
3.3预案启动
消防执勤中队接到火灾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按编成调集辖区相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依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对火灾事故等级做出初步判断,认为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等级或即将发展成为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立即报告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4应急处置
3.4.1成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3.4.2 力量调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市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消防增援力量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调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各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全市区域特点和灭火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将全市划分为四个战区,并根据灾害事故规模就近调集战区或其他战区消防力量进行增援:
南部战区:包括特勤一中队、南定中队、般阳中队、昆仑中队、城东中队、万杰中队、南麻中队、战勤保障大队。
北部战区:包括特勤一中队、南定中队、石桥中队、傅山中队、果里中队、索镇中队、马桥中队、田镇中队、战勤保障大队。
东部战区:包括特勤一中队、南定中队、石桥中队、傅山中队、南金中队、雪宫中队、战勤保障大队。
西部战区:包括特勤一中队、南定中队、石桥中队、傅山中队、北郊中队、丝绸路中队、战勤保障大队。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新华制药厂消防队分别隶属于本单位所在地战区。
各消防增援力量由本中队指挥员带队,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调派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3.4.3作战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 “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火灾事故,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的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供水。
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治安支队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并适时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组织受灾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视情转移和疏散灾区周边群众,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3.4.4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受灾程度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社会发布工作并做好网络舆论监控引导。
3.4.5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移交。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并与当地政府或相应职能部门做好交接。
4 后期处置
火灾现场移交后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安监、刑侦、消防火调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出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本级和上级政府。
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5 应急保障
5.1装备和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5.2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信通处配合消防支队通信技术人员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网络,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5.3医疗保障
现场指挥部调派卫生部门急救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现场受伤人员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救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伤势较重的及时送往就近医院,伤员较多时设立现场急救站。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各级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意识。
6.2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6.3演习
各级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习,市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淄博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7.1.2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事态发展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或组织演习后,都要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调整。
7.2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淄博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目标主要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等,张店、淄川、博山、临淄、沂源、高新区等地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风险较大的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均易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注重预防,平战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淄博市民用爆炸物品较大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反应,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事故现场扑灭火灾、伤员搜救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反应。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善后抚恤工作及人员伤亡抚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亲属的赔付,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对工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有关伤亡抚恤政策的指导,协调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开通应急特别通道,保障救援队伍和物资等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统计、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分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点进行监控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品的消除和整治,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协调市内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等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保卫、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技术保障7个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经信(民爆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现场清理、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县卫生计生部门为主,当地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部门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和疏散群众。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技术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
3 监测与治理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区县应分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害级别;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源安全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隐患治理
各区县公安、经信(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对收集到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进行核查,同时应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相关从业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或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公安、经信(民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公安、经信(民爆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事故报告信息,并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及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等省有关部门。
4.1.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应急处置
Ⅲ级及以上事故,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
Ⅲ级以下事故,以区县政府为主处理。
4.2响应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事故发生地政府要迅速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事故发生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四)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请求上级政府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五)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六)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民用爆炸物品重大爆炸、重大火灾等事故,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设备征用。
4.4信息发布
Ⅱ级及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及以下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
4.5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确认,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根本消除,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因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或租用场地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解决;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装备保障
对可能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危险场所,各应急救援机构、骨干救援队伍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调用。
6.3队伍保障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当地医疗卫生队伍、公安队伍是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注意加强镇(街道)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6.8经费保障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解决。
6.9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和专家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分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场所数据库。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开展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演练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估报告,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4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4)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8 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淄博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本预案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道路交通事故。
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学生、公安民警、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少数民族、省部级以上领导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救援善后工作;各区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各区县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运转高效,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规范性。
安全第一,防范到位。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强化预防,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重点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物资和经费储备、事故处理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等常态工作。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设立淄博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安监局、淄博军分区、市农机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指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启动(结束)预案应急响应,作出重大救援决策;
(三)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四)在必要时协调、调动市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五)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六)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七)及时向市政府、省安监局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八)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2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相关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应急处置新闻发布,管理互联网新闻报道及负面信息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调查取证、控制事故当事人,适时调度消防部队做好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开展善后工作,视情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救援中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进行审查,对事故发生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现场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进行检测、清除污染。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对事故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淄博军分区负责协调防化部队支援地方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
市农机局负责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协助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伤者抢救费用并开展理赔。
2.3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事发地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4应急救援专业小组
指挥部下设5个专业小组:
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抢险救援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5应急联动机制
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驻淄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
3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四级。
3.1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4 预防和预警
4.1预防和预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要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4.2预警行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3预警体系建设
各区县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地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区县政府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区县及市政府响应。
5.2事故报告
5.2.1通讯联络
市公安局设立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5.2.2报告程序
(一)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报告;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公安机关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向区县政府报告;
(三)市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5.2.3报告内容
初报内容: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定事故等级,并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等逐级上报。
续报内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或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将情况逐级上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二)道路类型(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或其他道路)、道路等级(二级、三级等)、道路横断面(分道或混合交通)、道路状况(直道、弯道半径、坡度)、路面材料(水泥、沙石)、路面状况(冰、雪、水、泥浆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三)肇事驾驶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有无驾驶证、驾龄、年度审验时间、所属单位、家庭住址等);死伤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伤者伤情、治疗情况、死者家属联系情况等);
(四)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车辆厂牌、车型、车牌号、注册登记日期、年检时间、客车核载人数与实际载人数、货车核载吨位与实际载货吨位(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的车厢载人须注明),车辆投保情况,危险品车辆载运货物基本情况及处置情况;
(五)肇事车辆出发地及目的地、车辆行驶方向;
(六)现场勘查情况;
(七)引发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行为、车辆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机件性能是否有效(如转向失灵、爆胎)、道路状况(如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道路设计是否合理等)、天气状况(如雨、雪、雾等以及能见度);
(八)党政领导、公安部门现场处置和案件查处初步情况(如接出警时间、单位、人数、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处理结束时间等)。
5.2.4事故报警电话
110、122;市公安局指挥中心:0533-2189207;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0533-2880804。
5.3指挥与协调
5.3.1先期处置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并开展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指挥中心接警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同志,经负责同志批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区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3.2响应启动
当发生先期处置无法控制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公安局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可视情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载运危险品车辆事故,应急救援按照专项预案进行现场处置。
5.4.1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进行扑救。
公安机关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4.2医疗救护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5.4.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5.4.4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4.5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5信息报送与处理
按照分级报送信息原则,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信息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县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6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7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宣布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8后期处置
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环保、工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事故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社会救助: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垫付。
保险理赔: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总结备案: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凡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II级、I级响应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备案。
5.9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市政府派出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结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损失作评估,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直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及时拨付应急资金用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及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6.4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包括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6.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道路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道路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6.5救援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同时,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一旦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能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施救,迅速处置现场并及时恢复道路交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培训
市、区县政府应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
7.3演练
市、区县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
8 责任追究
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市公安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