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02/20 |
颁布日期: |
2017/02/20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02/20 |
颁布日期: |
2017/02/20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淄博市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市城市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提高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综合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节水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城市规划区内突发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产生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军民联防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及“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原则。
2 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概况
2.1城市地理环境
淄博市位于山东中部鲁中山地与鲁北平原的交接地带,南依泰沂山麓,北濒黄河,西邻省会济南,东接潍坊、青岛,地理坐标:北纬35°55′22″至37°17′14″,东经117°32′15″至118°31′00″之间。
淄博地势南高北低,最高海拔1108.3米,最低海拔5米,市域形态南北狭长,南北最大纵距151公里,东西最大横距87公里。南部及东西两翼山峦跌宕,中部低陷向北倾伏,南北落差千余米。胶济铁路以南大部分为山区、丘陵,岩溶地貌;胶济铁路以北大部分为山前冲积平原和黄泛平原,土地平坦肥沃。发源于淄博的河流有沂河、淄河、孝妇河等,北部有黄河、小清河流经。淄博市市域面积5965平方千米,市辖区面积2972平方千米。山区、丘陵和平原面积分别占市域面积的42%、29.9%和28.1%。
2.2洪涝台风干旱风险分析
淄博地处暖温带,属半湿润、半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四季特征分明,春季风大干旱,夏季酷热多雨,秋季晴朗多旱,冬季干冷少雪,年平均降水量约为640毫米,降雨主要集中在6月至9月。汛期降水频繁,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突发性强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时效短。全市雨涝灾害主要分布在桓台县全部和临淄区、张店区、周村区大部,即淄河、孝妇河下游,乌河、涝淄河、猪龙河流域及马踏湖湖区。
直接登陆我市的台风较少,更多时候都是台风的外围云系影响到我市部分地区,带来不同程度降雨。
2.3洪涝防御体系
淄博市城区的降雨主要是通过道路上的雨水管网(个别低洼区域依靠排水泵站)排到城区内的河道,最后通过河道排出城外。经过多年建设,我市为抵御洪涝侵袭修筑了大量的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逐步完善,并多次在抗击暴雨、台风等突发性灾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市城市防洪设施已筑就了三道基本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城市排洪河道。全市城区内的大部分排洪河段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并有部分河段达到百年一遇。第二道防线是城区内功能较为完善的排水管网。全市目前已建成排水管网约3350公里,其中,雨水管网约1500公里,污水管网约1300公里,雨污混流管网约550公里,城区主次干道排水主管网基本实现雨污分流,部分背街小巷及老旧小区存在雨污混流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区排水速度。第三道防线是城区排水泵站。截至目前,全市由城市防汛主管部门管理的排水泵站20座,其中,雨水泵站11座,污水泵站8座,雨污合流泵站1座,总装机容量约3670千瓦,排水能力约60000立方米每小时。
2.4防洪排涝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淄博市承担防洪任务的市区内河道、沟渠断面窄,汇水面积较小,河流中上游坡度大,汇流快,水量集中,洪峰形成快,消解也快。河流下游,地势平坦,坡度小,水流速度减慢,再加上泥砂淤积等因素影响,使河道行洪能力降低。
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经过多年的规划建设,虽已初具规模,但部分区县城区路段现有排水管道仍存在雨污混流、管径偏小、老化严重等问题;城区下游部分河道、沟渠未经整修疏浚,淤积严重,河道桥梁阻水问题突出,行洪排涝能力较低,一旦遇到暴雨、洪水可能给城区造成危害。
总的看,全市城区排水系统现有排涝能力仍不能满足防大汛要求,强降雨仍易造成道路行洪、低洼地区内涝和立交通道积水。同时,我市几乎没有经历过强台风的直接影响,城区台风防御体系相对薄弱。
2.5重点防护对象
(1)重点单位:城区内党政机关驻地、部队驻地、学校、医院、城市商业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单位。
(2)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工地: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行业和建筑、拆迁工地。
(3)城区低洼积水区域:淄博城区内低洼区域较多,尤其是立交通道,成为城市防洪排涝的重点。
(4)地下工程设施:已建、在建人防工程、大型地下商场和地下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设施。
(5)危旧房屋:城区内直管公房、小区住房、简易房屋、危旧房屋和学校内的校舍、围墙等。
(6)地质灾害: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7)其他:高空构筑物、广告牌、空调室外机、室外娱乐设施、大型树木、公园内的山体、树木等。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机构
3.1.1市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总)下设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市城防指由指挥、副指挥、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组成。
各区县政府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相应的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为市城防指的分支机构。
3.1.2市城防指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防总的命令;
(2)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市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3)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市城防指指挥、副指挥的主要职责
市城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全面负责市城防指的领导工作。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淄博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协助指挥做好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县城防指及相关单位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或受指挥委托,行使指挥职权。
3.2办事机构
3.2.1市城防指办公室
市城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防办)作为市城防指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和市市政环卫处处长兼任市城防办副主任。
3.2.2市城防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市防总、市城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2)具体负责市城防指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开展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汛抗旱减灾意识;
(3)根据市城防指指令,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响应等级和局部应急响应,并进行现场指挥处置;
(4)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检查,督促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做好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
(5)负责全市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奖惩工作;
(6)负责推广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7)做好其他有关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
3.3市城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城防指办公室职责;负责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的防汛防台风抗旱以及抢险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防汛防台风安全;负责本系统内园林绿化、名胜古迹等其他相关行业城市防汛防台风管理工作;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保障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通信畅通;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教育局: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局属学校安全度汛、抗洪抢险、防台风、抗旱工作;指导城区中小学校舍的排查和抢修加固;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研究部署暴雨、台风期间的作息调休;重大灾情时,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和疏散工作,确保学生和教师人身安全;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巡查、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查处破坏防汛防台风抗旱救灾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洪涝、干旱的灾情调查和统计;接受、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管理和使用;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安排;协调处理伤亡人员善后事宜;组织救灾捐赠等;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落实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经费;负责协调筹集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灾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使用;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等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防台风抗旱安全工作;备足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车辆;做好城区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紧急情况下依法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泄洪的设施;组织运力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水利与渔业局:做好所辖河道维护、清淤工程管理;确保内河、水利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及时提供水情和险情信息;负责旱情发生时调度供应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确保汛期城市供水安全;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旱情发生时调度商场瓶装水、桶装水供应;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建立防汛防台风抗旱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做好汛期及洪灾后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对涉及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配合市城防指及市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影响城市防汛防台风、排洪的违章建筑等;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有防汛防台风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压、篷盖河道,清理拆除河道乱搭乱建的临时设施;负责户外广告牌、有关高空悬挂物的防汛防台风安全;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根据需要,发布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红色预警和一级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市城防指的部署,安排有关雨情汛情、防汛防台风抗旱预警等重要信息的播发;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房管局:负责对汛期校舍、民宅等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政策指导、鉴定联系工作以及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倒塌直管公房的抢修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做好住宅小区内地下设施(停车场)的防汛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维护、抢修工作,确保公用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工作预案,组织实施水毁、风毁公用工程的修复工作;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暴雨、台风、干旱预报预警和雨情、旱情分析等气象信息,并提出汛情、台风、干旱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及时发布暴雨、台风、干旱预警预报,做好预防宣传工作;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淄博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做好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机构、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门的应急电力保障;负责确保城区所管辖路灯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市水文局:负责做好暴雨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城防指提供中心城区雨情信息及涝淄河、猪龙河、玉龙河的河道水情信息;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淄博军分区、驻淄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完成其他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任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1)执行市城防指的各项防汛防台风抗旱指令;全面负责本辖区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成立相应固定的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做好辖区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灾组织工作;
(3)负责辖区内城市防汛抗旱的宣传、组织、动员、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4)制定辖区城区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组建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队伍,加强对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5)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管理的河道、泵站、桥涵、排水系统等的养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河道、排水设施排水通畅;
(6)负责辖区内地下工程设施、户外广告、高空悬挂物等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负责所辖滞洪地区、受灾地区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
(8)做好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其他相关工作。
3.4会商机制
成立由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会商小组,在可能发生重大汛情旱情灾害时,由市城防指指挥、副指挥或市城防办负责人主持,进行集体会商。
4 预防与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情、汛情、旱情、灾情的信息,并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各类风险源的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做到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市城防指,并通报相关部门。
4.1.1气象信息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市城防办的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雨情、台风、干旱信息的收集上报和临近短时预报以及发展趋势分析;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立即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4.1.2水文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对中心城区降雨量和涝淄河、猪龙河、玉龙河进行水文监测;及时提供、报告中心城区的雨水情等水文信息,并根据汛情变化提出建议或相应措施;当出现达到预警响应或者需要改变预警响应级别信息时,及时将雨水情通过短信或传真方式报市城防办。
4.1.3地质灾害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道路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将信息及时报送市城防办,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4.1.4工程信息
各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将河道、防洪闸、橡皮坝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市城防办。
当城区排洪河道和水利工程出现漫溢、河岸坍塌、大型阻水物或溃坝时,各河道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市城防指报告,并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4.1.5雨情信息
各区县城防指要建立汛期雨情收集、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汛情信息。要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当辖区内24小时降雨量达到45毫米以上时,要将雨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市城防办。
4.1.6灾害信息
洪涝、台风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灾情发展趋势、要求提供的支援和帮助等内容。
洪涝、台风灾害发生后,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城防指应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灾害动态灾情,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城防办,由市城防办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总。
4.1.7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情变化、城市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区县城防指应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防与准备
(1)思想准备。各级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暴雨、台风、干旱灾害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灾、防大风、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灾综合队伍与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各城区河道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汛期城区河道管理和执法检查,按照防洪标准及时对河道进行清淤、除障,及时塌放橡皮坝预排河水,确保行洪畅通;建立和落实汛期值班、巡视检查制度,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要按时完成水毁设施修复和防汛防台风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隐患的防汛防台风设施及时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排水泵站的维护、维修和清淤,确保汛期正常运行,排水畅通。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成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备必需的防汛防台风抗旱物料,并合理配置,明确调度方案,确保物资运得出、供得上,特别是要在防汛防台风抗旱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防汛防台风抗旱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等多种储存方式。在重点防汛防台风抗旱区域,做好救援设备、排水设备、供水设备及防汛防台风抗旱物资的预置,以应对突发性暴雨、洪水及干旱。
(5)抢险队伍准备。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防大汛、抗大灾的要求,组建足够数量的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队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对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人员进行必要的演练和培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防汛防台风抗旱预案准备。各区县城防指根据市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本辖区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预案、应急排水预案、低洼地区应急安全转移预案等,主动应对洪水、台风、干旱可能造成的危害。各成员单位根据市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反应机制,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市城防办备案。
(7)防汛防台风抗旱日常管理。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部门要重视防汛防台风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各类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汛防台风抗旱机构、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对发现的漏洞和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权限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
4.3预警
4.3.1预警级别
市城防指负责防汛防台风抗旱预警级别的确定。根据气象、水文、工程等信息资料分析雨情、台风、干旱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的发布可以针对本市全境,也可以针对某一区域。预警启动条件:
(1)一般(Ⅳ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收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收到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某区县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2)较重(Ⅲ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收到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收到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某区县城区发生中度干旱或数区县城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严重(Ⅱ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收到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收到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某区县城区发生重度干旱或数区县城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特别严重(Ⅰ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收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收到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某区县城区发生极度干旱或数区县城区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3.2预警启动
(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随着情况演变,市城防指实时组织会商,对汛情、台风、干旱波及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判断,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预警级别。
(2)预警发布
Ⅳ级、Ⅲ级预警:由市城防办负责向市城防指副指挥报告请示,经市城防指副指挥签发后发布。
Ⅱ级预警:由市城防办负责向市城防指指挥报告请示,经市城防指指挥签发发布。
Ⅰ级预警:由市城防办负责向市防总请示,经市防总指挥或委托市城防指指挥签发后发布。
4.3.3发布方式
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方式应具有多元性和针对性,由市城防办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及各区县防汛防台风抗旱机构按照市城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预警信息应通过多种发布途径发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短信、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内部有线等方式进行发布;公安交警、人防等部门通过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
车站、公交车、重要路口、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播放预警信号。对人群高度聚集的地下商场、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4.3.4预警响应
防汛防台风抗旱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
(1)蓝色预警响应(Ⅳ级):
各成员单位领导带班,人员到岗,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并及时报告;
重点防汛防台风抗旱部位抢险人员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2)黄色预警响应(Ⅲ级):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重点防汛防台风部门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置、及时报告;
市城防指根据情况,调度和督察城市低洼地区、交通干道及重点立交桥、地下空间、城区河道等重点防汛防台风部位的应急准备情况;
市城防指与各主要成员单位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各类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处于开通状态;
各区县防汛防台风机构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准备,加强对重点防汛防台风部位的抢险救护准备;
新闻单位加强社会宣传,对汛情、旱情信息和工作动态进行实时播报;建议市民减少外出,行人、车辆远离危险设施(如危房、危墙、广告牌、高空悬挂物等)以及带电设施,尽量避免在低洼地带或地下通道停留,遇低洼积水或已实行交通封闭的路段应绕行,不得强行通过;
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3)橙色预警响应(Ⅱ级):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防汛防台风抗旱专业抢险队伍全部在一线待命;
停止户外的集会、体育、娱乐、商业等活动;及时组织重大险情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
相关单位密切监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集合待命;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就近妥善处置;
做好军地联合抢险的准备;
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户外人员就近躲避;车辆选择安全行驶路线或就近在安全场地停放;车辆被淹时,驾乘人员离车迅速到达安全场所;关注道路警示,严禁进入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
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4)红色预警响应(I级):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单位及驻淄部队组织各方面力量投入防汛防台风抗旱红色预警抗灾工作,确保重点防汛防台风抗旱红色预警部位安全;
除政府部门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学校及其他单位视情况采取停课、停产、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
紧急疏散低洼地区居民及大型公共场所公众;
沿路临街各单位应无偿提供避雨、避险场所,开放停车场;
建议市民留在家中或就近避险,行驶车辆紧急就近到安全场所停放,关注道路警示,严禁进入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驾乘人员离车到达安全场所躲避,同时注意收听有关防汛防台风信息;
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灾害、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实行分级应急响应。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机构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风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洪涝灾害、台风、干旱发生后,由各区县城防办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防办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河道、桥梁、水闸等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洪涝灾害、台风、干旱发生后,由市及各区县政府(管委会)与同级城防指负责组织实施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2分级应急响应
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行动依据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市城防指负责确定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应急响应(Ⅳ级)、较大应急响应(Ⅲ级)、重大应急响应(Ⅱ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Ⅰ级)四个级别。
Ⅳ级响应由市城防办报市城防指副指挥批准;当汛情、灾情、旱情发生变化,需要由Ⅳ级响应升级到Ⅲ级响应时,经市城防指副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需要由Ⅲ级响应升级到Ⅱ级响应时,经市城防指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需要由Ⅱ级响应升级到Ⅰ级响应时,经市防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由市防总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对于突发的区域性灾害情况,由市城防指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区县城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区县城防指也可根据区域内气象变化或相关信息资料,启动应急响应,到岗到位进行指挥调度,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响应。
5.3Ⅳ级应急响应
5.3.1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城区部分铁路立交通道和道路出现积水,造成交通拥堵;
(2)城区部分低洼地区积水,部分房屋进水;
(3)因突降大雨发生局部险情,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4)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险情;
(5)台风、热带风暴外围影响我市,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6)某区县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5.3.2Ⅳ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市城防办副指挥在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向各区县城防指部署任务。
(2)会商研究。根据情况,召集各区县城防指及有关单位会商,或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分析汛情,研究工作对策。
(3)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根据会商结果,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和灾情的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向有关部门下达命令,指挥抢险工作。
(4)信息报告。出现各类防汛防台风抗旱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市城防办。
(5)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注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接受市城防办的指挥调度,实施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
5.4Ⅲ级应急响应
5.4.1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威胁市民安全;
(2)城市道路大面积积水,铁路立交通道引道积水严重,部分路段出现道路行洪现象,造成短时严重交通阻塞;
(3)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出现漫溢,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4)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5)台风、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6)某区县城区发生中度干旱或数个区县城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4.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市城防指副指挥在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
(2)会商研究。会商小组成员全部到位,市城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3)下达命令。根据会商结果,市城防指按照有关防汛防台风抗旱专项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区县城防指和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市城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市城防办及时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城防指报告汛情及救灾进展情况。
(6)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注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接受市城防办的指挥调度,实施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
5.5Ⅱ级应急响应
5.5.1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城区低洼地区严重积水,出现多处房屋倒塌,多处地下设施进水,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城市道路大范围积水,部分地区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造成城市主干道中断等重大险情和灾情,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3)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出现重大险情,造成市区受淹;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大范围漫溢,河水严重倒灌;
(4)台风、强热带风暴严重影响或正面袭击我市,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5)某区县城区发生重度干旱或数个区县城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5.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市城防指指挥在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2)会商研究。市城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3)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及会商结果,市城防指按照防汛防台风抗旱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区县城防指和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市城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组织指导,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
(5)信息报告。各级防汛防台风抗旱机构和部门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城防指报告。
(6)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注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接受市城防办的指挥调度,实施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
5.6I级应急响应
5.6.1I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城区大范围房屋倒塌,多处地下设施被淹,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城市道路大面积积水,造成大范围交通瘫痪等严重险情和灾情,严重影响要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和市民正常生产生活;
(3)对市区有影响的大中型水库决堤;
(4)强热带风暴、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已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极端天气导致的其他突发性重特大事件;
(6)某区县城区发生极度干旱或数个区县城区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5.6.2I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市防总指挥、市城防指指挥到达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
(2)会商报告。市防总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决策部署,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示。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3)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和会商结果,市防总指挥按照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有关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下达命令。
(4)进驻现场。市防总指挥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专家组应根据报告和现场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处置措施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5)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根据汛情与灾情演变情况,请求当地武警、驻军或省、其他城市的帮助和支援。
(6)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并随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动态。出现各类重特大防汛防台风抗旱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Ⅰ、Ⅱ级应急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城防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政府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7)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注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接受市城防办的指挥调度,实施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
5.7应急响应结束
当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由市城防指决定或报请市城防指指挥批准同意,签署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
Ⅱ级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市城防指指挥发布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发布。
Ⅰ级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市防总指挥发布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应急物资和资金充足、技术装备良好、现场救援及时、应急交通运输畅通、供电持续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医疗卫生满足应急需求、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有效,确保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要依法保障防汛防台风抗旱信息畅通,对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市城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要确保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沟通,充分利用手机、电话、对讲机、网络平台等通信工具进行信息交流,并保持24小时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城市防洪的重点险工险段或容易出险的防洪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派出抢险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和加固。各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储备常规的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6.3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的义务。驻淄部队、武警支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队伍分为综合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综合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全力参加专业抢险和技术处置。
紧急抢险队伍根据指令迅速到达险情现场,对险情进行紧急处置。各区县要按规定保证综合抢险队伍到位,预案规定的相关单位保证专业抢险队伍到位,淄博军分区和武警支队根据要求保证部队到位。
6.4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供电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确保供电的持续性和安全性。及时调度应急电力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电力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根据灾情需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畅通;对于已经形成道路行洪和被淹没的路段、立交引道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出现大面积交通瘫痪时,公安交警按照预案规定进行紧急处置,疏导交通。必要时,保证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车辆的使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和设备,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人员、防汛防台风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灾车辆调用。
6.5治安与医疗保障
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要依法打击破坏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和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组织好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医疗卫生部门负责洪涝、风毁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处置;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检,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6物资与资金保障
防汛防台风抗旱物资筹集、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防汛防台风抗旱需要,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城防办。储备物资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及时补足、更新。各级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指挥机构日常运行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当启动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筹集落实抢险救灾专项资金。
6.7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防台风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程设施和参与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的责任。
市城防指根据灾情,及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中。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扎实做好工作。在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7 善后处置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
7.1损毁设施修复
防洪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信、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风毁设施分别由各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7.2社会救助
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妥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7.3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4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7.5其他工作
其他如疫情病情处理、污染物的清除、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物资的补充等善后处置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决。
8 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各区县城防指应加强公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应对防汛防台风抗旱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培训,编制应对防汛防台风抗旱突发公共事件的公众应急手册,全面提高居民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对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管理。一般公众信息由区县城防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防汛防台风抗旱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应急培训
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8.3应急演练
市城防办应当定期组织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举行1-2次的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演练。演练的同时发动公众参与,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应急演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8.4责任与奖惩
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不服从命令、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延误、妨碍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工作评价
每年由市城防办组织,针对各区县、各部门在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地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促进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工作的开展。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对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防台风抗旱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预案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内容。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热带气旋分级: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的大小进行分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8至17.1米/秒(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至24.4米/秒(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至32.6米/秒(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至41.4米/秒(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至50.9米/秒(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米/秒(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的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城防办负责编制和解释,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防总备案。
各区县城市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的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同级政府审批后,报市城防办备案。
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城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市城防办备案。
9.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2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城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淄政办发〔201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