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4/17 颁布日期: 2017/04/17
颁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4/17
颁布日期: 2017/04/17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淄博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燃气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1.5燃气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设立淄博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燃气、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负责组织燃气、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燃气抢险队伍、公安消防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对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公安、监察、安监、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3 预警预防   3.1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要与各燃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燃气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   4.1.1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2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和检察院等部门、单位。   4.1.3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视情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类型、气体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以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此区域燃气浓度指标高,有燃气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燃气危害。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组织事故上报。   (2)事故发生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区县政府作出响应,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和请求驻淄部队的支援。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燃气、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指挥部组织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较大、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燃气安全事故,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信息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燃气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物资保障   本市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市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燃气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指挥部指挥。   5.3.4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装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4技术保障   市公用事业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并结合本市实际需要,适时对与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市政府应急办应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演练   6.3.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燃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各区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7.1名词解释   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火灾、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用事业局组织编制,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5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政办发〔201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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