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21 |
颁布日期: |
2006/03/2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21 |
颁布日期: |
2006/03/21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6)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各有关单位:
直辖以来,特别是2005年国省干线公路检查后,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普遍重视和加强了桥梁养护工作,加大了资金投入,加快了危桥改造,加强了养护管理,提高了通行能力和总体服务水平。同时,通过干线公路检查也发现,全市有较多桥梁(特别是建于六、七十年代的桥梁)技术状况下降较快,带病工作的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养护单位桥梁养护管理相关制度不尽完善,责任制度没有落实到位,日常管养工作管理不够规范,桥梁的检查维护未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相关责任人不明确,应急机制不健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桥梁使用安全,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充分重视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和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公司是所管养桥梁养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公司负责所管养桥梁的养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负责所管养桥梁的具体养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公路局负责全市桥梁养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检查和修复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桥梁的加固和改造升级工作,确保桥梁安全畅通。
二、落实制度,强化管理。各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和经营管理公司要坚决贯彻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桥梁管理和养护工作制度。特别是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养护单位,高发司、高投司及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应设置与管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桥梁养护工程师(不少于1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二是切实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专职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到位,确保养护经费到位,确保工作措施和监督管理到位。三是加强桥梁检查检测工作,严格按照部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所规定的频率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建立桥梁动态管理卡片,切实了解和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四是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及时、及早地改造危桥、险桥。
三、加强检查,重视安全。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建立专门的桥梁安全责任制和桥梁安全监控机制,从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测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把好安全关,落实相应技术保障措施和相关责任人。公路桥梁经鉴定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荷载标准的,桥梁管理部门应及时设置限载标志和进行修复、加固工作。公路桥梁经鉴定为危桥的,桥梁管理部门应立即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同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封锁交通,并按职责权限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和及时进行修复、加固和改造。
四、建立预案,严格责任。各地交通部门、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和经营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桥梁安全应急预案。高度重视预案工作,依托当地政府,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建立整体联动的应急协调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同时,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桥梁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责令其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高发司、高投司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公司等单位应在6月1日前结合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本通知各项要求,将本单位落实桥梁养护工作情况(正式文件)上报市公路局,市公路局汇总后上报我委备案。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