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4/21 |
颁布日期: |
2006/04/2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4/21 |
颁布日期: |
2006/04/21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6〕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高投公司,航发司及有关单位:
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处在跨越式发展阶段,建设投资规模增长迅猛,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好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狠抓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安全生产
各单位尤其是主要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充分认识到抓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公路水运工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研究和掌握安全生产规律,提高安全生产预控能力,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二、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相应部门具体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咨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检验单位及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2. 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安全保障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应考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业绩;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或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 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作好书面检查记录。工程开工前,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综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5. 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涉及建成后运行安全的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6. 向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地质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合同造价中应包括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并及时拨付。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安全防护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8. 涉及结构主体安全和重要结构变动的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批的,应当完善审批手续,否则不得施工。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9. 参与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审查;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安全应对措施。
(二)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单位应对工程实施过程和投入运营后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若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专门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方案;若项目安全风险较小,则应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安全专篇。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勘察单位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2. 设计单位应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派驻的设计代表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跟踪指导。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和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公路水运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中安全应对方案或安全专篇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若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文件。
(三)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2.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做好书面记录。
3.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以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对于问题严重者,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4. 监理单位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内容的检查和监控:
(1)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2)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3)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情况;
(4)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5)施工现场事故易发地点或环节。
5. 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做出的结论负责。
6.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7.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8.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9. 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0.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对列入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安全、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项目的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7.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水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桩基工程、深水基础、围堰、沉井工程;
(2)土、石方开挖及填筑工程;
(3)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4)大型挡土墙工程;
(5)模板、脚手架工程;
(6)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7)拆除、爆破工程;
(8)高空、水上和潜水作业;
(9)高墩、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10)地质、水文条件复杂的隧道工程;
(11)边通车(航)边施工的工程;
(12)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0.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 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3.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5.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16.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7. 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8. 工程竣工前,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19.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
20. 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易燃易爆作业区域和生活区域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21. 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要立即进行整改。
22. 对于因严重违章操作、被政府安监机构责令停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重点监控,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建设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迅速赶赴施工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和救援,并及时书面报告情况。
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救援,并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三)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
(四)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近期工作要求
(一)各从业单位要迅速组织相关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学习,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岗位。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将安全工作及安全责任进行有效分解,做到以制度来促管理,以管理来保生产。
(二)各工程项目要进一步加大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高空和水上作业,爆破作业,高边坡和深基坑作业,桥梁现浇支架和悬浇挂篮作业,含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存在涌水、突泥危险的隧道施工作业以及大型机械设备、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现场施工、生活区域内的消防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临时用电设施的进一步排查,严禁私拉乱接。
(三)建设单位要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审查或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回访,查找勘察设计中安全隐患或漏洞,提出改进或加强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建议,并对大型结构物和重要部位进行验算,确保其安全性。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如实记录和反应安全监理情况。
(六)施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可靠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充实安全管理力量,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培训,提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促进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七)市交委将对在建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希各从业单位认真作好自查自纠。违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请各有关单位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遵守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措施,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生产安全,杜绝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