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2/11/08 颁布日期: 2022/10/09
颁布机构: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2/11/08
颁布日期: 2022/10/09

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2〕13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重  庆  市  交  通  局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联合制订的《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9月30日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并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渝府令〔2022〕350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和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实际需求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专家委员会,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需要和道路基础条件,划定部分公路、城市道路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出行服务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为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事故赔偿保函;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要求:

(一)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二)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应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智能网联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四)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便捷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五)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六)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应在封闭场地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具备进行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条件,并由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

第八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要求:

(一)与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四)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五)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须经过不低于50小时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专业培训,包括危险场景下接管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控制的专业培训,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道路测试与应用方案,具备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其中所申请道路测试与应用功能的驾驶管理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道路测试附加条件

第九条  开展道路测试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道路测试路段、道路测试时间、道路测试项目、道路测试评价规程、道路测试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第三节 示范应用附加条件

第十条  开展示范应用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开展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进行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示范应用路段、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项目、示范应用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三)示范应用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与示范应用人员人身安全,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节 示范运营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开展示范运营除满足示范应用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运营主体应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申请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进行合计不少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示范运营车辆具有开展道路运输运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四)示范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运营资质。

(五)示范运营驾驶人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六)示范运营主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障制度。

(七)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路段、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项目和模式、示范运营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材料

第一节 道路测试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包括: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参考附件2);

(二)申请主体工商注册相关文件;

(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四)已安装车辆数据记录装置(黑匣子)且具备实时回传数据能力的证明;

(五)车辆基本情况说明;

(六)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七)车辆一致性证书;

(八)环保随车清单(新能源车提供);

(九)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相关证明;

(十)封闭场地测试报告;

(十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十二)车辆改装情况说明;

(十三)车辆自动驾驶相应级别说明;

(十四)驾驶人身份证和驾驶证;

(十五)驾驶人与申请主体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十六)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自我承诺;

(十七)驾驶人无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承诺书;

(十八)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

(十九)申请主体企业技术文件;

(二十)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十一)道路测试方案。

第二节 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示范应用申请材料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

(一)道路测试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道路测试里程及安全运行证明;

(三)示范应用方案及风险告知书;

(四)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参照申请流程图(参考附件1),流程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市经济信息委收到材料后委托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市经济信息委组织联合工作小组相关单位于15日内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市经济信息委为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参考附件3)签章,并发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知书》。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知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向车辆管理所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周期结束后,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联合工作小组保管。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在上路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日常巡查;对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知书》,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应道路的管理要求,以及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的安全状况等,可要求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调整、暂停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处理情况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过程中的相关规定:

(一)随车携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知书》。

(二)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驾驶位上配备有该车通过审核的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

(三)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须在车身张贴醒目的“智能网联道路测试车辆”或“智能网联示范应用车辆”或“智能网联示范运营车辆”标识(参考附件7)。

(四)道路测试与应用驾驶人应当在上路前对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若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安全隐患的,不得上路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

第十八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发生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改变等情况时,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应车辆的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工作小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变更信息表》(参考附件4),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在联合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

第十九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每6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参考附件5),并在道路测试与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应当每6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策先行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指导,及时总结先行先试的经验成果并在全市推广。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简化程序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

(一)增加同一车型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的; 

(二)扩展同等类型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范围的;

(三)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与应用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检验检测的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检测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车辆强制性检验项目等并出具封闭场地测试报告的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不能承担同一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材料的评审工作。

第二节 道路测试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开展道路测试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基本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8 个月,且不得超过道路测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二)道路测试过程中,道路测试车辆不得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及货物。

第三节 示范应用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开展示范应用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基本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示范应用驾驶人应提示体验测试员坐在后排并系好安全带,车内监控设备应同时记录驾驶人及体验测试员的情况。

(二)示范应用主体应提前告知体验测试员以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体验测试员人身安全。

(三)不得利用示范应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四)应在车辆额定乘员和核定载重量范围内搭载体验测试员或货物,并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五)开展示范应用的路段范围不得超出车辆已经完成道路测试的路段范围。

(六)对体验测试员以及货物拥有者提示乘座安全和行为规范;在示范应用过程中,体验测试员以及货物拥有者应当严格遵守乘座安全提示和行为规范。

(七)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示范应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六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联合工作小组应对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的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开展定期评测。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二)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三)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四)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五)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

(六)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上路行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号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知书;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证明和凭证;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在号牌背面签注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有效期等内容。

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交通信息卡。

第二十八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将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和机动车交通信息卡粘贴在车内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二)随车携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三)驾驶人始终监控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

(四)在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时间外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五)不得擅自变更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则。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具备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对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可以引导驾驶人自行拍照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动至路边不妨碍通行安全的地方并实施快速处理;对于需要出警处置的,立即派员出警。

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处警,并在24小时内报告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交管局接报后,应当及时派员指导、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联合工作小组。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参考附件6)等相关材料上报联合工作小组;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有关定义:

道路测试是指在本市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测试验证活动。

示范应用是指在本市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实际载人、载物的测试验证活动。

示范运营是指在本市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的商业化试运营活动。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在本市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上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独立法人单位。

示范应用主体是指在本市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实际载人、载物测试验证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

示范运营主体是指在本市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商业化试运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体。

道路测试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要求并装配有智能网联系统的机动车辆。

示范应用车辆是指在本市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上完成道路测试后,进入到示范应用阶段的道路测试车辆。

道路测试驾驶人是指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坐在道路测试车辆驾驶座位上,负责监测车辆行驶安全情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接管车辆控制的专业人员。

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坐在示范应用车辆驾驶座位上,负责监测车辆行驶安全情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接管车辆控制的专业人员。

智能网联功能是指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上,不需要驾驶人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驾驶人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

智能网联系统是指在某一时段内,能执行智能网联功能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的软硬件系统。仅含以下机动车辅助类自动化系统不属于智能网联系统: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车道偏离报警系统、交通堵塞排队援助系统等。

监控装置是指具备监测车内驾驶人驾驶行为、采集车辆运行状态以及判断车辆是否处于智能网联状态等功能,并具备实时传输相关数据功能的设备。

体验测试员是指充分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载人示范应用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的具有相应条件的自然人。

测试里程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实际道路测试中,处于智能网联状态下累计的测试里程。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发[20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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