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关于加强城区河道环境管护的通告
        
        
          
            
              
                | 颁布机构: | 拉萨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拉萨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6/07 | 颁布日期: | 2010/06/07 | 
            
          
         
        
          
            
              
                | 颁布机构: | 拉萨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拉萨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6/07 | 
              
              	| 颁布日期: | 2010/06/07 |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河道环境管护的通告
  为了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不断改善河道水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六城同创”,实现环境建设与精神文明程度同步提高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河道环境管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区河道是指城区内的河道及河道护栏、河堤、防洪墙、护坡等。
  二、拉萨市水利局是城区河道管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拉鲁湿地管理局负责北干渠、中干渠、流沙河等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工程、维护河道景观的义务。
  四、在城区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乱丢果皮、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设施的;
  (三)在河道管护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的;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擅自驶入或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
  (六)用器物敲打刻划护栏、防洪墙,在各种护栏及水质监测设施上拴靠牲畜的;
  (七)在迎水坡、亲水平台、码头、防洪墙等设施上张贴、喷涂广告或乱贴乱画的;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或动物尸体的;
  (九)从事捕鱼、游泳、滑冰、滑旱冰、玩滑板等危险活动;
  (十)其他影响河道环境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河道管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河道管护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