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贵州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20 颁布日期: 2011/01/20
颁布机构: 贵州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20
颁布日期: 2011/01/2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非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尽其职,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认真落实《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打非”工作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定期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作坊、窝点,坚决依法打击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和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运输和产品销售渠道。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和重点人员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加强证照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许可证照过期和正在进行新、改、扩建的生产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严防证照过期企业和正在进行建设的企业受利益驱动,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证照过期和正在建设的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技术装备配备。加快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打非”必要技术装备,提高“打非”能力。严肃责任追究,对“打非”工作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一)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烟花爆竹“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加大督促、指导、服务力度,加快推进生产企业的整顿提升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和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推进集约化发展。新、改、扩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发展规划、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十一五”减少30%以上。   (二)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的生产。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审批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企业,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研究解决黑火药、引火线本地生产问题的办法;公安部门要加强和规范黑火药、引火线从相邻省(区、市)购进的道路运输管理。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   (四)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整治。将氯酸钾依法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及时查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一经查实,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全省获证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对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严格企业后处理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抽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产品标识标注。   四、规范经营环节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批发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批发企业储存仓库改造。合理布设零售网点,根据零售网点实际情况设定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数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禁止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烟花爆竹限制经营、燃放的品种和种类,规范经营和燃放行为。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烟花爆竹产品交易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收购其他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出售或加贴本企业商标进行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完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三)规范市场管理和经营秩序。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经营不合格产品、经营限制经营产品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省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强化行业安全标准化意识,加快推进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标准化改造,严格流向登记制度,指导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   五、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由托运人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省、市(州、地)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凡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六、加强燃放环节安全管理   加强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所在市(州、地)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待新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执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加强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监管。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定期通报、分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形成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的监管工作机制。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通过严格执法,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安全专题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害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群众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教育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不参与此类高风险活动。中小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教育。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