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加强餐饮业使用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2/21 |
颁布日期: |
2012/12/21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2/21 |
颁布日期: |
2012/12/21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餐饮业使用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黔建城通〔2012〕759号)
各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城博大西街喜羊羊火锅店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14人死亡,11人重伤,36人轻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我省餐饮经营单位发生同类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经营单位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12〕96号)的要求,对餐饮经营单位燃气使用安全情况、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燃气储存、使用场所安全设施设置
在餐饮经营单位的燃气储存场所、人员集中的燃气使用场所(如厨房、餐厅等),必须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规范的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强制排风系统等安全设施,已安装的,必须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施安全、有效;未安装的,必须督促相关单位立即安装。通过完善安全防范设施,防止燃气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查违法违规销售、储存和使用燃气行为
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严厉查处无证销售、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钢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超量储存重瓶、对液化石油气瓶强制加热、卧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燃气连接胶管过长、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等违规行为。
四、积极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
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要通过报纸、电视、短信、燃气安全使用手册等多种宣传方式,积极向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个人和城镇居民宣传简单易行的燃气使用安全使用知识、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增强餐饮经营者、城镇居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市(州)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我厅。
联系人:潘祖俊
联系电话:0851-5360305 5360300(传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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