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1/07/28 颁布日期: 2011/07/28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1/07/28
颁布日期: 2011/07/28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切实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加快解决当前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转型跨越发展中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凡是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培训全覆盖,凡是经过职业培训的都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凡是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学校和机构,只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都要兑现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三)“十二五”职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二五”期间,我省每年要组织培训城乡各类劳动者118万人,其中城镇新成长劳动力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10万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30万人,在岗职工45万人,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3万人,力争使我省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十二五”末,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260 万人,高技能人才达到70万人,使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大力开展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各类职业培训   (一)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针对性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要瞄准我省经济转型发展的重点行业领域和主导产业,突出劳动者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确保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提供转业转岗或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组织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新录用人员,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使高校毕业生在获得相应理论知识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要求,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创新培训模式,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企业办技工院校,对于面向社会招生、办学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企业技工院校,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从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中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   (三)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工作效果   (一)以就业为导向,开展订单、定岗、定向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积极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培训模式,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科学确定培训方式和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使用的无缝对接;对企业新录用的职工,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开展定岗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进一步扩大企业内员工职业技能评价的范围,企业要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积极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参加技能鉴定人数不少于技能劳动者总量的15%,形成企业职工技能成才的便捷通道。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要把好就业入口关,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劳动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各级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广泛开展多层次的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省级技能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技能人才,省人民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称号,并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各市和企业也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对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技能人才,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相应职业资格。要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完善“三晋技术能手”和享受政府津贴高技能人才表彰制度,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时代风尚。   (四)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引导和组织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为各类求职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培训服务。   (五)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各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设置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建立特色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和社会公示制度,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四、加大职业培训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一)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免学费培训,同时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给予相应生活费补贴。要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的难易程度、培训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通过示范调查、精密测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公布不同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逐步改变按职业类别标准补贴的办法。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围绕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落实,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充实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定点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对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实施跟踪监督。鼓励各地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三)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完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各市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新建或提升改造等方式,加快推进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太原市要先行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在全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可以建设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同时,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快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保证职业培训资金支出需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项目,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专项经费,对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给予资金支持。   (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费用不低于60%,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内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省、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2011年先在太原市进行试点。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规范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职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培训计划落实,共同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二)强化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编制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职业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三)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每两年省人民政府要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8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