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008)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25 |
颁布日期: |
2008/06/25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25 |
颁布日期: |
2008/06/25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建设[2008]30号)
各地、市及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抗震防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抗震防灾意识。“5.12”汶川大地震使国家和人民遭受了特别重大的损失,经历了一场灾难,在全国人民抗震抢险救灾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省虽然不是多震地区,但也决不能掉以轻心,2002年6.29吉林省的汪清7.2级地震波及到我省多个城市,2005年我省林甸的5.1级地震就已经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损失,给我们敲起警钟,抗震防灾工作已经是刻不容缓。要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抗震防灾意识。要提高群众在地震时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认识,做好抗震设防工作,以减少震时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证我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经济和建设的稳定发展。
二、加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城市抗震防灾工作,减轻地震所造成的损失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把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一起实施,使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和重要建设工程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从源头上切实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能力。对于已经编制完成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要根据目前和以后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使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切实可行。
三、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强化监督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好工程质量关。要继续抓好在建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抽查工作,与施工图审查制度结合起来,保证抗震设防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漏洞、不留死角,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四、继续抓好抗震加固和鉴定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现有工程抗震加固工作的认识,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制定计划,确定时限,明确责任,对不满足抗震要求的工程,尤其是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和有重大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工程作好抗震加固工作,提高现有工程的抗震能力。
五、加强村镇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目前,国家和省政府对村镇的抗震防灾工作非常重视,明确要求在村镇建设,尤其是农房建设中要考虑抗震防灾的因素。要吸取汶川大地震的经验和教训,结合现在全省开展的农房改造工作,将抗震设防作为重要内容,编制经济、合理、安全的标准图,科学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抓好试点、示范工程和村屯,指导并推动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六、《黑龙江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我省建设系统应对破坏性地震、达到抗震减灾目的的重要措施。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参考本预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修订、制定应急预案。
请于7月20日之前将修订、制定的应急预案、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震震情灾情工作的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建设厅办公室。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2年制定的《黑龙江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
应 急 预 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
目 录
1总则
1.1 预案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4 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3.2 震害防御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通讯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 监督检查
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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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预案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1.2.2 统一领导
地震灾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1.2.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后,建设系统在从事地震应急活动时执行。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及主要职责
2.1.1 组成
指 挥 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指挥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位副厅长
成 员:办公室主任
勘察设计处处长
建设安全站站长
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计划财务处处长
城市建设处处长
村镇建设处处长
城市规划处处长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
建筑管理处处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出差在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按职务排序递补。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
2.1.2 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 依据临震预报或实际发生的震情、灾情:
(1)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等级;
(2)研究决定各项抢险救灾事宜,领导和协调建设系统应急工作;
(3)按照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的要求,决定是否派出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会同地震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抢险抢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评估;
(4)负责牵头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程抢险组,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等工程抢险工作;
(5)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根据震情和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完成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7)组织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
(8)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2.2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参加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传达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主持指挥部会议,部署并指挥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带领地震现场工作组赴地震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参加省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本预案赋予本处室的工作职责和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应急指挥部全面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勘察设计处处长和建设安全站站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2.3.2 主要职责
(1)随时接受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2)及时了解灾区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意见;
(3)向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系统抗震救灾情况;
(4)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
(5)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2.4 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 组成
组 长:主管抗震副厅长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勘察设计处处长、建设安全站站长
成 员:计划财务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城市规划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有关工程抗震专家
2.4.2 主要职责
(1)在省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2)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
(3)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5.1 办公室
(1)负责应急期间建设厅机关通讯系统的维护,保证信息(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畅通;负责安排昼夜抗震值班,随时保持与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部以及地震灾区(或临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的通讯畅通。保证指挥部领导及时参加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
(2)负责安排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
(3)负责应急状态下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4)负责审查建设系统有关抗震防灾、救灾的新闻报道稿件,并组织编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简报。
2.5.2 勘察设计处
(1)负责协助办公室完成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并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各项抗震救灾指令的传达、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管理和统一报送工作;
(3)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全省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4)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工作抗震指导小组赴灾区或临震区指导当地的工作抗震工作;
(5)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勘察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的抗震、临震加固、修复和震后重建等勘察设计工作;
(6)组织和调动全省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2.5.3 计划财务处
(1)负责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3)负责制定灾区震后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2.5.4 城市建设处
(1)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应急检修、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指导灾区对受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技术鉴定,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3)负责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
(4)负责组织全省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2.5.5村镇建设处
(1)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村镇建设系统开展村镇房屋建筑和市民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村镇的公共建筑和民居进行安全鉴定和排险加固工作。提高农村的居住安全水平和抗震防灾能力;
(3)负责灾区村镇建设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
(4)负责制订灾区村镇重建规划,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5.6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1)负责灾区城市房屋建筑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
(2)指导灾区城市房屋建筑的应急检修、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
(3)负责灾区城市受损房屋安全技术鉴定;
(4)指导灾区的危房指挥工作;
(5)负责组织全省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2.5.7 城市规划处
(1)指导编制灾区城市重建规划工作;
(2)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3)调查总结城市规划方面的抗震防灾经验教训。
2.5.8 建筑管理处
(1)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排险、应急抢修、应急加固等工作;
(2)负责组织全省施工和监理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
(3)负责对灾区简易住房和临时建筑(构筑)物的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2.5.9建设安全站
负责对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的安全指导。
2.5.10 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对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受损的原因,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6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
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级别是结合地震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划分。
3.1.1 依据地震紧迫程度,分为3个级别,作递进式预警;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指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区域的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短期预警准备;
3.1.2 临震预报
指对10日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3.1.3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个级别:“4级至5级地震”;“5级至6级地震”;“6级以上地震”。
3.2 震害防御机制
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或省政府发出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本预案,全面展开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尤其要加强工程抢险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设备和物资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存放地点等,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的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依据《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特大经济损失。
重大地震灾害: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7.0级地震,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较大地震灾害: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
一般地震灾害: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5.0级地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2 分级响应
4.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4.2.1.1 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通知后,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立即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传达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
4.2.1.2 指挥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指挥部报告。同时,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4.2.1.3 立即抽调必要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组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迅即奔赴地震灾区,在省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1.4 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和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省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1.5 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2 应对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Ⅲ级响应
4.2.2.1 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省内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通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立即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传达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
4.2.2.2 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同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4.2.2.3 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尽快奔赴地震灾区,在省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2.4 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省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2.5 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出负责人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3 Ⅳ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通知后,厅办公室组织昼夜抗震值班,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听取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同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3 应急通讯
指挥部与上、下级抗震救灾部门应急通讯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救灾需要,配备必要的无线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上下级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当地震发生后,各种通讯方式不畅或中断,指挥部成员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到达指挥部办公室(厅机关办公楼)。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4.1 信息报送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统一报送指挥部或厅办公室。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必要时,可配以图片、录象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4.2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 应急处置
4.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的抗震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或应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省厅应积极组织、指导有关技术力量对灾区受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震害调查和震时应急评价,确定处理方案。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民简易住房搭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地震应急后期,省厅着手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受损情况并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情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 6 应急结束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
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汇总上报省住房笔城乡建设厅。同时要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省厅组织科研、设计单位赴地震灾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厅办公室平时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话、传真、局域网及与省政府信息中心的网络连接进行认真维护,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微机和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保障地震应急期间通讯与信息传送渠道畅通。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 应急装备保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震、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纳入数据库,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基本队伍,并纳入数据库,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应急对策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 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协调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