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南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7/29 |
颁布日期: |
2002/07/29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7/29 |
颁布日期: |
2002/07/29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
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9日 南府发[2002]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
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整治本市主要城市街道沿街两侧建筑立面、天面的脏乱现象,改善市容环境面貌,美化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两侧建(构);筑物立面,天面的整饰、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整饰、改造工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区主要街道,由市规划局按城市规划确定。
第三条 整饰、改造工程,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市建设局负责整饰、改造工程实施的统一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市市政局负责沿街建筑物上违章设置的广告、招牌和各类杂物及乱搭乱盖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清理;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整饰、改造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各房屋业主是整饰、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和报建、发包、组织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整饰、改造工程应遵循以人为本,适用安全,尊重历史、立足环境、求精求美,突出地区特色的原则,坚持“三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监督)和“五落实”(落实任务、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效果)。
第五条 整饰,改造工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理、拆除建筑物立面、天面违法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防盗网,遮雨蓬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清除天面、阳台上的垃圾和杂物,修复破碎的隔热层,恢复建筑物立面和天面的原貌;
(三)对建筑物立面拆除防盗网后遗留的污迹、墙面抹灰脱落等进行清洗、修补;
(四)对旧房屋影响市容景观的外立面进行粉饰,对房屋阳台围栏封闭后的外立面进行整饰;
(五)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房屋天面进行绿化或屋顶改造。
第六条 整饰、改造工程所需资金,按各房屋业主自筹的原则筹措,具体为:
(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投资概算及拆除建(构)筑物和杂物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二)直管公房整饰、改造工程的建设资金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其他建(构)筑物由房屋业主负责。
第七条 整饰、改造工程,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享受减免部分报建费用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整饰、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一)设计方案应力求做到建筑物的风格和色调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二)各房屋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施工。
(三)各房屋业主应依法确定工程的施工单位。
(四)承接整饰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五)必须精心施工,加强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六)符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
(七)符合规定的工程进度要求,并按规定期限完成。
(八)不得擅自改动原房屋的结构。加盖坡屋顶时应满足消防和防雷的规范要求。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城区政府协调、督促房屋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各部门、各城区政府应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对各房屋业主所申报的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整治、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城区政府应与市政府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列入当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整治、改造工程进度要求及完成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整治、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