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20 颁布日期: 2009/07/20
颁布机构: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20
颁布日期: 2009/07/20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09〕197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 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下,我省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面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治理年”、“专项整治攻坚年”、“安全基础管理年”、“安全基础巩固年”等工作措施,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七项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整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势头。但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不正规、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水平低、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较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全省范围内强制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是国家强制标准,加强标准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同时,搞好安全标准化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2.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支撑体系、考评体系、培训体系、奖励约束体系和信息交流体系,立足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着力落实14个大元素和若干子元素,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阶梯式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风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   3.1 到2009年底,全省10家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5家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3.2 到2010年底,全省3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以上的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3.3 到2011年底,全省7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3.4 到2012年底,全省100%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三、着力构建加强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体系   4.建立激励约束体系。   4.1 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将标准化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1.1到2012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4.1.2 2010年底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4.1.3对于标准化达标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考核检查、延期换证时给予政策鼓励:(1)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含)的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2)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3)矿山企业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考核检查。   4.2 将标准化建设与相关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对于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含)的矿山企业,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减少对其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   4.3 实行统一公告制,以接受社会监督。   4.3.1 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含)的企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公告。   4.3.2 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含)等级和地下矿山达到标准化五级以上(含)等级的企业在省安监局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公告。   4.3.3 达到标准化五级以上(含)等级的露天矿山企业在各设区市安监局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5.1 省安监局成立标准化建设专家指导组。结合本省实际,统一编写与《规范》配套的标准化评分办法、宣贯辅导材料和相关资料;对全省标准化建设中的共性和导向性问题进行研究,为省安监管局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宣贯工作,为各地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指导组,指导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5.2 建立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   5.2.1 省安监局以省安全生产协会为技术支撑机构,建立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依托省专家指导组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指导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考评的有关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并进行相应等级的评定。   5.2.2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委托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作为本地区标准化考评机构。   5.2.3 考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适应矿山考评工作的专职人员。从事一、二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认定,其它考评机构由省安监局组织认定。具体认定工作程序和办法由省安监局结合实际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5.3 推广应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计算机软件,统一规范考评文件格式和内容,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5.4 建立安全标准化咨询机构。   5.4.1 依托安全中介机构和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咨询机构。   5.4.2矿山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有条件、有技术实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没有技术实力的可以安全标准化咨询机构,在其指导下组织实施。   5.4.3 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由省安监局另行制定。   6.建立考评标准体系。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   6.2 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   6.3 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参评。   6.4 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   6.5 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分级负责制。(1)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2)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标准和地下矿山达到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3)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不含本数)以下标准的露天矿山企业进行评定。   7.建立标准化培训体系。   7.1 国家安监总局依托相关机构对各省局、中央管理的矿山企业相关人员,以及从事一、二、三级标准化考评的考评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7.2 省安监局依托省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对安全监管人员、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相关人员,以及从事四、五级标准化考评的考评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7.3 设区市、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上述以外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7.4 培训内容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省局组织编写的《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教材。   8.建立信息交流体系。   8.1 建立工作方案备案制。各级安监部门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方案,按照考评等级的职能划分,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进行备案。从事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安监总局备案同意,其他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应经省安监局备案同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认定其等级的相应安监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   8.2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安监部门每季度末要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   8.3 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报交流标准化进展情况。   四、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程序   安全标准化等级采用企业自评和安监部门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程序如下:   9.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应用评定软件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10.外部考评。企业按照自身类别和自评等级,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依据《规范》、相应评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考评工作结束后,向企业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11.等级认定。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向具有相应考评职能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安监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12.发布公告。安监部门要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全国统一的式样(见附件)。   各省可根据实际,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考评工作程序和办法。   五、工作要求   13.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各级安监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调查研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化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实施原则、创建步骤、评定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正确执行《规范》提供思想保障,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   1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在全面摸清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全省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年度工作具体目标。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企业按照经济性质、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分门别类进行排队,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工作。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安监部门可选择本行政区域内3-5个不同类型的企业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搞好对试点单位的帮扶,组织专家为试点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为试点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15.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工作方向上把重点放在促进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上,推动中小矿山企业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在工作方法上把重点放在率先引导规模大、管理强的矿山企业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上,发挥大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对中小企业的帮扶作用;在工作实施上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上,不能重考评、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防止强调客观、强调困难,敷衍拖延,止步不前。   16.严格监管,加大投入。《规范》是强制性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规范标准化考评机构、咨询机构行为,加大对考评机构、咨询机构 工作过程的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评机构、咨询机构和有关从业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为标准化考评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对于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标准化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的企业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矿山企业集中物力、财力,加大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证书式样(略)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牌匾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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