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实行在建工地全员穿着“荧光衣”上岗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8/01 |
颁布日期: |
2008/07/21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8/01 |
颁布日期: |
2008/07/21 |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实行在建工地全员穿着“荧光衣”上岗制度的通知
(珠建建〔2008〕118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平安卡”管理制度,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更好地识别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作业情景,促进施工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全员穿着“荧光衣”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以前,凡在我市领取了“平安卡”的建筑工人、项目管理人员,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免费发给每人一件“荧光衣”穿着上岗。市区在建项目由施工、监理企业将本单位需领取“荧光衣”的人员统计造册统一到市建筑安全协会领取,各区(经济功能区)在建项目统一由区安监站到市建筑安全协会领取并负责发放到持“平安卡”的工作人员。
二、2008年8月1日后新录用或新办理“平安卡”的工作人员以及新开工项目,由施工、监理企业自行购买发放给作业人员穿着。由于穿着时间长、残旧、破损等情况造成“荧光衣”需更换、补充的,施工、监理企业须自行购买并发放给作业人员。
三、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全市所有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必须全部穿着“荧光衣”上岗,市、区安监站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未穿着“荧光衣”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不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行为进行动态扣分;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建筑安全协会电话:2135315,联系人:李小姐。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