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卫生厅、卫生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6/03/06 | 颁布日期: | 2006/03/06 |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卫生厅、卫生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6/03/06 | 
              
              	| 颁布日期: | 2006/03/06 |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请各市于4月15日前按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含县、区、镇、村)集中市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已发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按《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复审,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监督意见。对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供水单位,要及时发出监督意见书,并将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各地请按附表要求于6月30日前将监督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监督所汇总报我厅。
  二、加强对生活饮水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领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控机构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及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组织监督机构做好辖区内生活饮水用水卫生监督,并协调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的培训。各地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一次法规知识及饮用水卫生监督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单位的供制水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