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1996/08/31 颁布日期: 1996/08/31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1996/08/31
颁布日期: 1996/08/3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使《行政处罚法》在本省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认真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制定这部法律的必要性,掌握其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部法律,并作为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抓紧清理、修订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本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订。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权限抓紧清理法规和规章,并在清理的基础上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同时,要对照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凡有抵触的,一并予以清理、修订或者废止。法规、规章的原起草部门或者单位,要结合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积极提出清理、修订意见。清理、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章清理后,对其中确实需要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的,要抓紧按照法规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修订工作按法定期限完成之前,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等,必须认真执行。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三、依法清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抓紧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标识管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要求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抓紧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把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 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职责,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行政处罚法》的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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