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5/02/28 |
颁布日期: |
2005/02/28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5/02/28 |
颁布日期: |
2005/02/28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联系。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土地集约利用机制,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我省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13号)、《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县(市、区)年度建设用地配置状况和利用水平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三条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年度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年度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投入产出动态变化趋势、土地及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三个方面(各评价考核指标及权重见附件1)。
(一)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评价考核包括单位建设用地面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值、单位建设用地面积财政收入、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二、三产业地区生产总值、单位建设用地面积工业生产总值、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等6个指标。
(二)土地投入产出动态变化趋势评价指标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财政收入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二、三产业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工业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城镇人口与城镇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农村人口与农村居民点用地增长弹性系数等6个指标。
(三)土地及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包括由土地供应率、商品房空置率、待开发土地面积与本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比值、商品房销售额与开发投资额比值4个指标。
第五条 评价考核各项数据以考核年上年度的地区统计年鉴数据以及相关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具体方法采用多因素赋权加和法进行数据处理,形成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指数,并根据综合指数划分等级及制定奖惩措施。(具体处理方法见附件2)
(一)评价考核等级划分
依据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指数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等为集约利用综合指数≥1.3;二等为集约利用综合指数≥1.1,且<1.3;三等为集约利用综合指数≥0.9,且<小于1.1;四等为集约利用综合指数<0.9。
(二)奖惩措施
评价考核等级结果作为年度用地指标分解以及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浙江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指标及权重值(略)
附件2:浙江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考核数据处理方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