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0/05/13 |
颁布日期: |
2010/05/13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0/05/13 |
颁布日期: |
2010/05/13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7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人事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着力打造“规范统一、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促进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目标:“机构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履行职责到位、为民服务优质、依法行政严格、能力素质优良”。
(三)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旨在切实增强基层国土资源队伍的能力素质,夯实国土资源工作基础,提升国土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二、考核原则
(四)统筹兼顾原则。考核工作应统筹考虑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的各个方面,既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的考核,又要注重对运行机制、能力素质、制度建设以及依法行政等软件的考核。
(五)公平公正原则。注重面向社会、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采取条块结合、自评与集中考核结合、定性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六)动态考核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系统考核与地方效能考核相结合,达标考核与评优考核相结合。
三、条件与标准
(七)组织机构健全。配备与当地人口、土地面积、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八)硬件设施齐全。有与人员数量及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配有必要的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工作环境整洁、优美。
(九)规章制度完善。国土资源业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完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首问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例会等制度。
(十)履行职责到位。认真履行国土资源所的各项职责,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能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保障的关系。
(十一)为民服务优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办事依据、标准、流程、结果等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为民、便民、利民举措。
(十二)依法行政严格。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审批、照章办事,行政行为规范文明、程序完善。
(十三)能力素质优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好学、精通业务,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努力做到与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求相适应。
四、考核程序及要求
(十四)自评。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根据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申报表》(附表2)和《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考核项目和考评分值表》(附表3),将自评结果和申报表一同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十五)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考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参评国土资源所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考评。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国土资源所进行考评,考评可采取抽查或互检的方式进行。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七)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与公布。省厅成立以厅领导为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评领导小组,对各市局上报的国土资源所进行复查、审核,确定规范化国土资源所名单。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评期内,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规范化国土资源所:
1、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有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2、工作人员被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县(市、区)以上纠风办、效能办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
3、被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4、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致使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行政决定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五、达标标准
(十九)总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单项考核内容不得有0分。
(二十)“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建设达标工作5年内基本完成。每年四月份申报一次,第一次从2011年开始。
六、奖 惩
(二十一)凡达标的国土资源所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通报表扬,并授予“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牌子。
(二十二)已授予“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称号的,如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年予以摘牌。
七、附 则
(二十三)“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的考评工作开展后,不再进行“省级文明国土资源所”的评选活动。
(二十四)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略)
2、《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申报表》(略)
3、《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考核项目和考评分值表》(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