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宁波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09/12/15 |
颁布机构: |
宁波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09/12/15 |
宁波海事局关于实施《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等两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甬海监二〔2009〕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港口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信管理的原则,结合宁波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和《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两项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发布。
希各有关单位做好申请分级监管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向我局监管二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分级监管。我局原则上将在1月底停止首批备案申请的受理,并于2月底前在我局网站公布评定结果。
从2010年3月1日起,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我局公布的分级监管等级评定结果开展相关作业,并从获得备案证明的次年起,按照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我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年度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1、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2、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二ОО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海事局《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宁波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 宁波海事局及其所辖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实施分级监管。对申请并经核准实施分级监管的供油船舶,适当降低现场检查的频度,准予较长申报期限等便利措施。对未申请或达不到申请条件的供油船舶,采取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等措施减少船舶作业风险。
分级监管在《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船舶防污染作业情况、应急反应能力和日常检查情况实施。
第四条 宁波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宁波海事局所辖各海事处负责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具体实施分级监督检查。
第五条 分级监管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分级监管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可以申请宁波海事局对其所属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实施分级监管。
(一)应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油品供应渠道,或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具有用于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油轮,并符合下列条件:
1、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2、具有固定的靠泊码头或停泊点;
3、每艘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4、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安装AIS系统,排污设备应进行铅封,船上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
5、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当具有与作业污染风险相适应的船舶油污保险。
(四)承诺服从宁波海事局水域污染应急处置调遣,并在宁波海事局明确的与其监管等级相适应的范围内开展作业行为。
第七条 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附件1-1);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原件及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四)船舶租用协议,并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如适用);
(五)码头租用协议;并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如适用);
(六)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供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七)单位油料供受作业船舶汇总概况表(见附件1-2)及相应证书影印件;
(八)油料供受作业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影印件;
(九)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说明(附件1-3);
(十)安全诚信承诺。
第八条 宁波海事局将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准予分级监管,签发《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附件1-4,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每年的6月30日为周年日。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明》的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的符合性,一旦发生情况变更应及时向宁波海事局报备变更内容,并在每年6月5日至10日向宁波海事局提交已更新的备案资料、《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附件1-5)及《备案证明》。主管机关将对上述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维持《备案证明》的有效性,并进行年度签注。发现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取消其分级监管资格。
第三章 船舶监管等级种类和评定条件
第十条 对已备案单位的供油船舶应当分别确定船舶监管等级。船舶监管等级分为Ⅰ、Ⅱ、Ⅲ三级。
第十一条 船舶监管等级评定依据和标准:
(一)监管等级评定依据主要包括:
1、公司安全和防污染体系(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船舶安全信用等级;
3、评定周期内备案单位所系船舶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章、非规范操作和扣分情况;
4、评定周期内行政处罚及安全或污染事故情况;
5、评定周期内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
(二)评定标准:
Ⅰ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
2、船舶系被持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单位所有或租用;
3、船舶状况良好,船龄为15年或以下,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及违章处罚记录、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二家,且其所在的备案单位所有供油船舶管理单位须二家及以下;
4、船舶至少配备包括围油绳150米、吸油材料200公斤和溢油分散剂200公斤;
5、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以上的安全和污染事故,船舶未被行政处罚,且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2分(不适用于第一次初评)。
Ⅱ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
2、船舶状况良好,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及违章处罚记录、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三家;
3、船舶至少配备包括围油绳100米、吸油材料100公斤和溢油分散剂100公斤;
4、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大事故等级以上的安全和污染事故;船舶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一艘次;且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4分(不适用于第一次初评)。
Ⅲ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或靠泊点;
2、船舶状况良好,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三家;
3、船舶至少配备包括围油绳100米、吸油材料100公斤和溢油分散剂100公斤;
4、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事故等级以上的安全和污染事故;且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1分(不适用于第一次初评)。
宁波海事局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监管等级评定具体标准。
第四章 船舶监管等级的评定
第十二条 船舶监管等级评定按照评定依据和标准实行每周年评定,并在每半年度进行动态评估。动态评估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所系船舶降级艘次超过总数50%以上时,该单位所有船舶将按降低一级对待,直至年度评估时重新评定等级。
对于在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船舶,监管等级可以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 船舶周年内出现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超过1分时,将按未申请分级监管单位的船舶实施监管。次年半年内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1分时,结合评定依据和标准,经评定可恢复为Ⅲ级监管等级船舶;未作业的仍旧按未申请分级监管单位船舶实行。
第十四条 船舶监管等级评定周年内,油料供受作业单位申请新增船舶时,须向主管机关提交第七条(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相应材料。主管机关核准后,根据评定依据和标准评定船舶等级。未上报申请或未评定者,按未申请分级监管单位船舶实施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分级监督管理措施
(一)Ⅰ级监管等级供油船舶:
1、允许不超过1个月的、作业范围涵盖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
2、允许不超过7天的油料供受作业定期报告;
3、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油料供受作业次数5%。
(二)Ⅱ级监管等级供油船舶:
1、允许不超过1个月的限定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
2、实施航次油料供受作业报告;
3、检查次数原则上不低于油料供受作业次数的10%,不超过抵港油料供受作业次数的20%。
(三)Ⅲ级监管等级供油船舶:
1、实施航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书面申报;
2、实施航次油料供受作业报告,并对在日常工作时间油料供受作业的,须在作业前2小时确报;
3、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油料供受作业次数20%。
第十六条 未向宁波海事局申请分级监管或达不到分级监管要求的油料供受作业单位船舶,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1、实施航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书面申报;
2、实施航次油料供受作业报告,并在作业前2小时确报;
3、每次作业前,需经现场检查并落实围油栏布设等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七条 各海事处按照监管等级对油料供受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附件1-6)实施扣分。
第十八条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油料供受作业期间应协同受油方认真完成《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附件1-7),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确保作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发生溢油污染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立即向宁波海事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供油船舶信用分级监管的补充通知》(甬海船舶[2006]41号)废止。
附件1-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申请表(略)
附件1-2 单位供油船舶汇总概况表(略)
附件1-3 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表(略)
附件1-4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略)
附件1-5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略)
附件1-6 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略)
附件1-7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略)
附件2:
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船舶、作业单位、操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宁波海事局及其所辖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实施分级监管。对申请并经核准实施分级监管的,适当降低现场检查的频度,准予优先办理申报手续等便利措施。对未申请或达不到申请条件的,采取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等措施减少船舶作业风险。
分级监管在《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船舶防污染作业情况、应急反应能力和日常检查情况实施。
第四条 宁波海事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受理分级监管申请,评定监管等级。各海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分级监督检查。
第五条 分级监管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分级监管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单位,可以申请宁波海事局对其实施分级监管。
(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资质;
(二)拥有适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船舶(车辆),参加主管机关船舶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具有固定的停泊地点;
(三)能按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残余油类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循环管理;
(四)制定有效的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操作规程等安全和防污染制度及污染应急计划;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六)从事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人员,应经相应培训;
(七)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
(八)承诺服从宁波海事局水域污染应急处置调遣,并在宁波海事局明确的与其监管等级相适应的范围内开展作业行为。
第七条 申请分级监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附件2-1);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证书影印件;
(三)车辆委托运输协议影印件(如适用);
(四)软管检测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
(六)有效的污染应急计划;
(七)作业船舶(车辆)基本情况(附件2-2);
(八)油污水处置情况(委托处置的应包括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影印件及能力说明);
(九)与船公司签订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处置协议的,还应提交协议复印件;
(十)应急器材设备及溢油应急演习情况说明;
(十一)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十二)安全诚信承诺。
第八条 宁波海事局将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准予分级监管,签发《宁波辖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单位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2-3)。
《备案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每年的3月31日为周年日。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明》的作业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的符合性,一旦发生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宁波海事局报备变更内容。并在每年3月5日至10日向主管机关提交已更新的备案资料,并提交《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附件2-4)及《备案证明》,宁波海事局将对上述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维持《备案证明》有效性,并进行年审签注。发现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取消其分级监管资格。
第三章 监管等级评定及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已备案的作业单位宁波海事局将实行监管等级评定与分级监管,监管等级分为Ⅰ、Ⅱ、Ⅲ三级。
第十一条 监管等级评定依据包括: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以下简称标准);
(二)船舶安全信用等级;
(三)评定周期内现场检查(安检)情况;
(四)评定周期内安全或污染事故情况;
(五)评定周期内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监管等级评定标准:
Ⅰ级单位: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配备至少一艘适于开展船舶残油清除作业的一级油船,船舶安装AIS系统,且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配备至少一套自给式呼吸器;配备能够应对一般等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器材;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事故;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一艘次;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2分(不适用于第一年评审)。
Ⅱ级单位:配备至少一艘适于开展船舶残油清除作业的船舶,且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配备能够应对小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器材;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事故;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二艘次;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3分(不适用于第一年评审)。
Ⅲ级单位:拥有适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设施;配备能够应对小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器材;上年度发生一起及以下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和污染事故;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三艘次;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4分(不适用于第一年评审)。
宁波海事局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监管等级评定具体标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监管等级评定按照评定依据和标准实行每周年评审,并于周年中间日期进行动态评估。
对于在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作业单位,监管等级可以晋升一级。
第十四条 分级监督管理措施
(一)Ⅰ级作业单位:
1、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2、可实行作业前24小时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无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相关材料留存在各自单位备查;采用书面申报的,每次接收作业申报时,作业单位只需提交作业申请和所接收物质数量等情况即可,其他材料留存在各自单位备查;
3、作业检查次数原则上可不超过抵各海事机构辖区作业次数10%,但不低于5%。
(二)Ⅱ级作业单位:
1、仅接收书面申报方式,每次接收作业申报时,作业单位只需提交作业申请、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所接收物质数量等情况即可,其他材料留存在各自单位备查;
2、作业检查次数原则上可不超过作业次数20%,但不低于15%。
(三)Ⅲ级作业单位:
1、仅接收书面申报方式;
2、作业检查次数原则上可不超过作业次数30%,但不低于20%。
第十五条 未办理分级监管作业单位监督管理措施:
(一)仅接收书面申报方式;
(二)每次作业前,需经现场检查并落实围油栏布设等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各海事处按照作业单位监管等级对接收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缺陷记分标准》(附件2-5)实施扣分。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和船舶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制订并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实施船舶残油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制度,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核查表》(附件2-6)并签字确认,确保作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凭证》(附件2-7),载明所接收的残油种类、数量和作业日期等,并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按规定送交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证明连同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主管机关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船舶其他残余污染物接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海事局负责统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1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略)
附件2-2 作业船舶、车辆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2-3 宁波辖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略)
附件2-4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略)
附件2-5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缺陷记分标准(略)
附件2-6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核查表(略)
附件2-7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凭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