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颁布机构: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10/01 颁布日期: 2010/09/14
颁布机构: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10/01
颁布日期: 2010/09/14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杭建法发〔2010〕411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   《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杭建法发〔2009〕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附: 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杭政函〔2010〕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指对行政职权权限范围内行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后的处罚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由一般规则和列表规则组成。   第五条 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情节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违法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以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1、初次违法,并尚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落实相关补救措施的;   3、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1、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2、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严重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   第八条 在列表中没有确定违法情节具体情形的,比如:HZ 01 JS-CF-0103对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其情节裁量按一般规则确定较轻情节、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其处罚裁量按一般规则执行。   一般规则是先按第七条确定违法行为情节,再按下列程序裁量: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适用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或警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幅度上限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适用罚款幅度中限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实施单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并处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列表规则是指在列表中已特别规定了违法行为事项的具体违法情节、情形和处罚基准。   当处罚事项裁量规则已在列表上明确的,按列表规则执行,列表中没有明确的,按一般规则执行。   以下是裁量规则已在列表上明确的违法行为事项举例:   HZ 01 JS-CF-0090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裁量规则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7.5万元罚款;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裁量规则为:违反规定,使用一种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加处罚款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HZ 01 JS-CF-0071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裁量规则为:拖欠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处以1万元罚款;拖欠时间1个月以上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每增加一个月(不足一个月以1个月计算)增加罚款额1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拖欠时间2个月以上的,且拖欠款数额较大的,处以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252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裁量规则为:逾期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30天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30)×(3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收回(撤销)、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先报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撤销许可证后,再按本规则进行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安全事故等级认定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本规则中所指的建筑施工质量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标准,按《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严重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和裁量基准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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