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和程序。
2. 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4. 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5. 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如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6. 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要求,包括罚款的收缴、物品的处理和案卷的归档等。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对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新法变化内容:
该办法对2003年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2001年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增加了一些新的处罚种类和规定,如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等。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2.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4. 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权利:
1. 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合规红线:
1. 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 不得隐瞒事故隐患或提供虚假情况;
3. 不得抗拒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4. 不得转让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5. 不得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