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安全监察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25 |
颁布日期: |
2009/05/25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25 |
颁布日期: |
2009/05/25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安全监察的通知
(杭质特〔2009〕109号 2009年5月25日)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令)增加了对气瓶加强安全监管的条款,为进一步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钢瓶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落实相关单位对气瓶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气瓶充装单位及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根据2008年度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全市总计85家气瓶充装单位,其中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42家(另有一家停产搬迁),工业气体充装单位(站)43家。全市累计申报自有产权气瓶281.05万只,其中液化石油气钢瓶216.3万只(涉及近百万用户),工业气体钢瓶64.75万只。全市现有各类气瓶检验机构21家,均为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不隶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机构),其中: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4家,工业气体钢瓶检验单位17家。
目前,我市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突出问题:
1.国家自有产权瓶和固定充装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尤其是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单位对钢瓶的安全责任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在利益的驱动下,造成钢瓶检验单位、充装单位和经销单位安全责任不明,存在安全风险。
2.钢瓶定期检验工作未落实到位。充装超期钢瓶现象普遍,以液化石油气行业为例。据统计,2008年全市应检液化石油气钢瓶总数约65万只,四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总计检验钢瓶约51.84万只,未检钢瓶数量较大(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检验情况详见附件一《杭州市2008年度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钢瓶定期检验情况汇总表》)。
3.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1986)制造的螺丝瓶(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以下简称“螺丝瓶”)所占比较高,约150万只,占总数的70%左右,检验单位未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8334-1999)的规定进行检验,对无制造或检验永久性原始标记、制造日期不明、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螺丝瓶”重新标识检验有效期,延长气瓶使用年限。造成近年来报废、更新率极低,为在2011年统一报废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二、下阶段主要措施和对策
1.落实充装单位对钢瓶的安全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规定,下阶段重点落实国家的自有产权瓶制度,即: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自有产权钢瓶,并承担钢瓶的全部安全责任。同时,结合2011年前各液化气充装站必须淘汰全市150万只“螺丝瓶”的工作任务,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承担购买“合格气瓶”的义务(各液化气充装站在2011年前购买“合格气瓶”的计划和任务详见附表二《杭州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2011年前新购自有产权瓶计划任务汇总表》),其中: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每年至少完成三分之一。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将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任务落实情况(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见证资料)纳入日常安全监察、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和充装许可证换证等环节中。对于自由产权瓶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充装单位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充装许可证 。
2.气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检验质量,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自2010年1月1日起,任何“螺丝瓶”一律不予检验,登记后由各检验单位统一报废处理。
3.为加强安全监察工作,落实检验质量和检验责任,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跟踪检验(详见附件二)。
4.加大安全监察和稽查的力度。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会同稽查部门加强对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瓶和充装超期钢瓶的查处工作,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为有效遏制充装超期钢瓶的违法行为,自6月1日起,充装单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并予全市通报,当年年度监督检查为“不合格”;在一个换证周期(肆年)内查处三次违法行为,撤销其充装许可证。
5.加强对液化石油钢瓶充装和检验单位对“螺丝瓶”的清理、报废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充装和检验单位按要求落实清理和报废工作。对检验有效期超过2011年的“螺丝瓶”按照气瓶超使用年限给予查封。检验单位继续对“螺丝瓶”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和标记检验有效期的,按照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责任,对检验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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