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5/01/01 |
颁布日期: |
2004/12/23 |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5/01/01 |
颁布日期: |
2004/12/23 |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安委[200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重大危险源 监管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办公厅 ,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孙忠焕代市长 , 沈坚副市长 , 赵立康副秘书长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23日印发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辨识依据和方法参照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单位全面负责,部门监督管理,各安全监督职能部门依法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辨识、申报、备案登记
第五条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后果及危害程度进行辨识,划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200m以上;
二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00m-200m;
三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1m-100m。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由安全评价机构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评估后得出结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确定的等级进行公布。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建档,申报登记建档使用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
第八条 各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建档和汇总上报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各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建档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首次申报后,每季度应当对本单位信息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安全自查情况进行上报,上报的具体办法由市安监部门制定。重大危险源单位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应立即上报变更: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六)应急救援预案。
对信息变更后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由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变更后的现状进行重新评估。
每月28日前,各区、县(市)安监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将数据更新情况上报市安监部门。
第十条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该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上报。
第十一条 因情况变化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所属单位要及时申请核销。申请核销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安监部门审查核实后,确认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评价,安全评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监控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其他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完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八)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四条 全市建立由市、区、县(市)安监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分级监控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对各区、县(市)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当地区、县(市)安监部门进行监管;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对市级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市安监部门进行监管;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及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逐级建立所在地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电子台帐。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企业版重大危险源管理电子台帐。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及各级安监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落实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第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监控职责,每季度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由危险源所在地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三级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由危险源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一、二级市级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由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三级市级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由所属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安监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每年应向本级政府及公安、规划、质监、卫生、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提供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基本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严禁在安全距离内从事影响安全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建档的;
(二)未按规定定期开展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六)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不如实上报的;
(七)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矿山、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