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4/08/01 |
颁布日期: |
1994/08/0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4/08/01 |
颁布日期: |
1994/08/01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及发布《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4)449号 1994年8月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1994年1月26日颁发的《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此规定及劳动部1992年2月1日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有害作业的分级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在开展粉尘作业分级的基础上开展毒物分级并逐步开展高温、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工作。
现将在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及企业申请成立分级检测站的,需填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30日。经市劳动局审批,核发检测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分级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工作从9月份起全面展开。年底前,市属企业要完成本单位内的粉尘分级工作。其它企业也要安排分级计划,逐步开展这项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尘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开展有毒物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
三、分级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全国统一的检测人员许可证,持证操作。
四、分级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
附件:一、劳动部《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略)
二、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
三、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略)
附件二:
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减少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我市有害作业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有害作业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地区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有生产性粉尘、毒物危害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粉尘、有毒作业的分级。高温、体力劳动强度等分级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安排开展。
第五条 各区、县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条件的局、总公司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负责本系统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可进行自检。
对主管局、总公司不建站而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县分级检测站进行分级检测。
对区、县不建站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分级检测工作。
第六条 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许可证制度。
各区、县,各局、总公司建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后,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许可证》,方准开展分级检测工作。
申请自检的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上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对合格者发给《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自检单位许可证》。
分级检测单位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全国统一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证》,持证开展分级检测。
无证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
第七条 各分级检测站和各自检单位,要按要求配备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设备。
第八条 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要为检测范围内的每一个企业建立档案。每月5日前,要将上一个月的分级检测数据报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由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汇总后,于10日前报市劳动局保护处。
自检单位完成自检后,按上款规定上报。
第九条 分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分级检测资格。
第十条 检测人员在分级检测工作中发生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吊销其资格认可证。
第十一条 对无自检能力、拒绝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对各单位的分级检测结果,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