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3/06/17 颁布日期: 2013/06/17
颁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3/06/17
颁布日期: 2013/06/17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3]5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进一步实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制开发了《北京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经过半年的试运行,目前已通过系统终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工作方案》(见附件),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分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辖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完善本区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机制,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的调试工作。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运行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各区县完成系统调试、运行。   三、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组织做好机构内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网上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委托申请,实现查询受理反馈、体检结果和报告等功能,并设专职人员负责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录入或上传工作,对受理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反馈。   四、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与研制单位及时对接,解决系统与体检结果的数据传输接口问题,确保在2013年10月实现全市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化管理。(研制单位联系人:肖蓓蕾,联系电话:57272498)。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6月17日   附件: 北京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信息化管理,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改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的传统模式,实现全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信息化,具备职业健康检查委托申请、查询检查结果和职业病防治政策以及统计分析等功能,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效率。   二、工作内容   按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具备委托申请、受理反馈、检查结果录入或上传、结果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一)委托申请和受理   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职业健康检查委托申请,预约职业健康检查时间、类别、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名称,提交委托申请承诺书、职业史等信息。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核委托信息后,及时反馈受理情况。   (二)录入或上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受理委托之日起30日内将检查结果、结论和报告录入或上传系统。   1.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劳动者个体体检结论分为五种:   (1)未见异常;   (2)复查;   (3)疑似职业病;   (4)职业禁忌证;   (5)其他疾病或异常。   2.个体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总结报告,包括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三)统计分析、汇总上报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汇总本辖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委托和受理情况、应受检单位和应受检人数、实受检单位和受检人数,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其他疾病情况(包括汇总名单、处理建议)。每月上旬将上一月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上报给辖区卫生局。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汇总全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每月上旬将上一月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上报市卫生局。   三、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   (二)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培训与指导、统计汇总、系统运行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以及系统维护和升级,并协助市卫生局做好督导检查。   (四)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所对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完成质控和督导工作。   (五)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的技术培训、指导与咨询,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管理。   (六)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网上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委托申请,查询委托受理反馈、体检结果和报告;对受理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反馈,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报告的录入或上传。   四、工作进度   2013年6月上旬:全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工作培训;   2013年 6月10日-30日: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完成系统调试;   2013年7月-8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试运行阶段,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本单位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上传;   2013年9月: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试运行以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整改。   2013年10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系统全面运行。   五、质量控制   1.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有关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技术要点,顺利开展工作。   2.加强审核。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管理单位上传资料的审核,确保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劳动者职业健康资料进行扩散和滥用。   六、督导检查   1.市卫生局组织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区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辖区系统使用情况,核实数据上传情况;在试运行阶段进行检查,通报全市各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进度。   2.市卫生局根据全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联合市安监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区县、用人单位、行业类别进行重点治理,限期改进,提高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联系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王如刚   电话:65044609 传真:65017753   Email:bjcdcwrg@sohu.com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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