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6/09/08 |
颁布日期: |
2006/09/0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6/09/08 |
颁布日期: |
2006/09/08 |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6〕72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设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物业管理师制度及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物业管理师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四、物业管理师实行注册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注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略)
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