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转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0/11/20 |
颁布日期: |
2000/11/2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转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0/11/20 |
颁布日期: |
2000/11/20 |
北京市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
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材[2000]051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内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见利忘义的经营者,违反安全规程的操作者,失职、渎职、腐败的管理者,市建委将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大事化小的企业或单位,将直接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群塔作业及特殊情况下的作业,各施工单位技术、机务部门及工程项目部必须事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各塔吊拆装、顶升过程中的调度协调工作,杜绝塔式起重机起重臂相互碰撞、刮碰建筑物等事故。
三、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从2001年起,市建委将“塔式起重机安装许可证”和“起重机械租赁维修资质证书”两证合一,重新换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建设部即将出台的起重机械拆装资质新等级标准,重新修订本市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新的等级标准将对企业的管理水平、业务经历、人员结构、技术水平、赔偿能力、企业资信等方面进行评审。
四、根据市建委京建材[1999]488号《关于淘汰更新老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列入淘汰目录的起重机械设备(井架式简易型、TQ60/80、红旗型、建筑师型等塔式起重机及SS100型施工升降机),在换发新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时将注销其全市统一编号。从2001年1月1日起,凡列入淘汰目录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使用,违章使用的企业或单位,责任自负。对列入必须进行改造的起重机械设备(QTZ200型、QTZ80A型等塔式起重机及SC100型施工升降机),各单位应尽快加以改造,经市建委委托的检测单位或技术专家认可后,重新进行注册编号。
五、各施工企业和设备租赁企业要加强对操作和安装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针对目前设备租赁企业多、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加强对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司机及高处作业吊篮临时操作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这些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设备的使用和安全,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此通知。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