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7/03/16 颁布日期: 2007/03/16
颁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7/03/16
颁布日期: 2007/03/1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京环发[2007]4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环保总局《通知》和市政府、市领导关于采取严厉措施、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有效遏制我市γ射线探伤行业事故的多发势头,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绿色奥运,平安奥运”的目标,现将环保总局《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增强辐射环境安全责任感   γ射线探伤行业一直是我市辐射事故的高发行业,2001年以来,我市共发生7起辐射事故,其中4起发生在γ射线探伤行业,去年11月接连发生探伤源丢失、被抢的重大辐射事故和事件,辐射安全形势极为严峻。各单位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从保障我市辐射安全和实现“绿色奥运、平安奥运”目标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自查整改,限期换发许可证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各单位须立即对照有关法规和有关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须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须自行停止辐射工作直至完成整改。既未采取切实有效补救措施,又不自行停止辐射工作造成辐射事故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自查整改期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对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逐一验收。凡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将不予验收,不予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责令处置其放射源。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使用移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期限截止至2007年7月31日,各单位须在此期限前30日满足相关要求,并向市环保局提出许可证换发申请。   三、落实责任,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保障辐射安全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使单位内部的辐射安全自我保障体系完善有效。辐射工作单位是辐射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清晰的管理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辐射安全的“主管责任人”;保管员、使用人员等从业人员是各自岗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每个辐射工作单位必须通过明确“责任人”,建立起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辐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分解辐射安全责任,把辐射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辐射工作岗位。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使用移动γ射线探伤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除符合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放射源暂存库须实体坚固,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有关部门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保安措施,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设有专用报警控制室,确保对以技术手段为主的防范系统实施统一控制。   (二)放射源暂存库须安装防盗门,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制度;配备专职保管员和保安人员,且保管员与保安人员不得兼职;配备2名(含)以上保安人员24小时值守。   (三)加强运输过程中放射源的保安措施。γ探伤作业须配备专用车辆,保证专车专用;专用车辆必须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并安装GPS定位系统;专用车辆须装备金属保险箱放置源容器,保险箱须有防盗锁并固定于车上;须有专人押运,并承担探伤作业全过程的安全与防护责任。   (四)放射源暂存库和每台γ射线探伤装置至少配备1台辐射剂量监测仪。辐射剂量监测仪须有声(或光)报警和电池电量检查功能,量程上限至少达到10mSv/h。   (五)移入我市从事γ探伤作业的其他单位也须符合相关规定和上述要求。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略)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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