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8/05/18 颁布日期: 1998/05/18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8/05/18
颁布日期: 1998/05/18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京劳职鉴发[1998]72号 1998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聘用制度。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全市考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安排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第四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五条 考评人员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具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二、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考评人员资格申报   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请表》,提交本人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   第七条 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考评人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一、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被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聘期三年,被聘用的考评人员应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定聘任协议。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鉴定机构的鉴定实施计划及《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见附件2),批准组成考评小组并指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经验,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三、考评人员实行鉴定工作不定期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要严格执行鉴定规程、考场规则,坚持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前两周将《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一式两份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建立鉴定前考评小组例会制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该在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的人员熟悉本次考评鉴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六、坚持鉴定后考评小组总结制度。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组长应对考评员签署的《评分记录表》进行分析,并在《考评员手册》上提出评价意见。   七、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委托,负责对本次鉴定的考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考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流程及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考评结束一周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九条 考评人员的考务报酬标准,按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全市统一制定。   第十条 建立考评人员业绩档案,记录考评人员的日常考评工作情况、业务培训情况,以及各鉴定机构对考评人员的评价意见等。   第十一条 实行考评人员年度评议制度。年终考评人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的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考评员手册》等,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并抄送考评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实行考评人员聘任期末评估制度。评估主要依据考评人员受聘期间参与鉴定工作次数,日常管理档案和年度评议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奖惩   每年年初结合考评人员年度评议情况,对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予以评价。对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式样)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式样)   鉴定机构(盖章):   -----------------------------------------------   | 鉴定机构 |    | 电话 |    |联系人|     | 鉴定时间 |      |   |---------------------------------------------|   |  鉴定工种  |  鉴定人数  |            考评人员及编号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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