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保障监察 |
生效日期: |
2000/07/11 |
颁布日期: |
2000/07/1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保障监察 |
生效日期: |
2000/07/11 |
颁布日期: |
2000/07/11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表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0)129号 2000年7月11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劳社法司函〔2000〕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对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个别项目进行了增加和修改,拟写了新报表的填报说明。现对执行修改后的统计报表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为便于上下统计情况的相互衔接,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于每月25日前(统计周期按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计算)将本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统计表》、《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工作统计表》、《劳动保障监察效果统计表》报送我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于当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日前向我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统计表》、《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工作统计表》、《劳动保障监察效果统计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统计表》的半年报和全年报。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报表,原《劳动监察案件统计表》、《劳动监察组织统计表》、《劳动监察专项工作统计表》、《劳动监察效果统计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统计表》停止使用。
三、各单位要按照填报说明和要求,切实保证统计质量,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