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监察程序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保障监察 |
生效日期: |
1996/05/20 |
颁布日期: |
1996/05/2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保障监察 |
生效日期: |
1996/05/20 |
颁布日期: |
1996/05/20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监发(1996)123号 1996年5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发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印发的《北京市劳动监察机构审理审批劳动违法案件暂行规定》(京劳监发〔1995〕186号)在调查取证后,对案件处理的报告、审议、罚款审批权限等方面规定与劳动部《劳动监察程序规定》不一致的,按劳动部《劳动监察程序规定》执行。
二、关于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的问题,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20日劳部发〔1995〕45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