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9/30 |
颁布日期: |
2003/09/3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9/30 |
颁布日期: |
2003/09/30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
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发[2003]101号)
各区县人事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二、北京地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三、符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