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05/23 颁布日期: 2007/05/23
颁布机构: 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05/23
颁布日期: 2007/05/23
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 (徐安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苏安[2007]2号)精神,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范围   1、工矿企业(含煤矿)事故隐患;   2、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事故隐患;   3、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4、各类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隐患;   6、各类商业、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8、住宅、建筑施工和构建筑物事故隐患;   9、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10、其他事故隐患。   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分级管理   这次普查列出的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单位负责整改督查。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方式   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6月30日前为自查阶段,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检查,其他基层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自查。   6月30日前,市安监、公安、消防、交通、铁路、建设、质监、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分管领域内的有关单位开展检查。   7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单位将隐患普查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拟列为省、市督办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填表,一并上报。   7月31日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上报。   四、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要求   一是加强隐患普查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普查、评估、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事故隐患普查、评估、整改工作扎实开展。对普查出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进行评估,按规定标准划分隐患等级,在如实上报的同时,采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因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监控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是将隐患普查工作与受理群众举报紧密结合。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鼓励群众特别是生产一线干部职工参与到隐患普查工作中来。各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欢迎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必要的奖励。   三是把握好“查、报、改”三个步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隐患普查和上报工作,对普查出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力争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   四是搞好“三个结合”。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要与各行业开展的专项整治相结合,要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相结合,要与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相结合。   市安委会办公室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83739289(工作日白天),83739658(工作日夜间和休息日)。   附件: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表(略)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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