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认真贯彻学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2/21 |
颁布日期: |
2008/02/21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2/21 |
颁布日期: |
2008/02/21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认真贯彻学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徐建发〔2008〕29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都对学习贯彻落实该《办法》提出了要求,现就我市建筑行业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学习《办法》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
《办法》作为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规章,是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保障和基本准则。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违法责任追究。
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要采取举办专题学习班、讲座、讨论等形式,宣传学习《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学习,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推动本《办法》的内容与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落实。
各企业要将学习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并于3月1日前将台帐复印件报至局安监处。联系人:薛涛,联系电话:83908089。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