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7/14 |
颁布日期: |
2006/07/14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7/14 |
颁布日期: |
2006/07/14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 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从规划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将《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管理。市发改委、建委、经委,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农林局、旅游局、交通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二、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由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在规划中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主体和具体编制机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由规划编制机构自行编制,也可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要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编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以下统称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若规划有重大调整,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文件。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草案时一并进行。审查时,应有市环保局及有关环境保护专家参加;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环保局或规划编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成立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由审查小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及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参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按《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行。
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程序按国家环保总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提交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三)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说明;
(四)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规划编制机关未附送上述规定文件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七、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科学性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因素纳入决策体系,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及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费用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附件一:
南京市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类别
一、土地利用有关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农业发展规划
五、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商品林造林规划
(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六、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二)电力发展规划
(三)煤炭发展规划
(四)油(气)发展规划
七、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港口布局规划
(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八、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
(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四)分区规划
(五)详细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勘察规划
附件二:
南京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类别
一、工业有关专项规划
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有关专项规划
(一)种植业发展规划
(二)渔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有关专项规划
三、能源有关专项规划
(一)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二)流域水电规划
四、水利有关专项规划
(一)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等专业规划
(二)跨流域调水规划
(三)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五、交通有关专项规划
(一)流域(区域)、市级内河航运规划
(二)国道网、省道网及县级以上交通规划
(三)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四)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五)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六)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六、城市建设有关专项规划
城市专项规划
七、旅游有关专项规划
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八、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