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6/01/01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6/01/01
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201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定额出让方式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实行市、区(园区)分级负责制。   除市保留企业外,其他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市区分成,全额缴入区级国库。年度终了,区(园区)财政局应当将本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当年收入决算数的30%,通过当年市区(园区)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其余70%纳入区(园区)级财政预算管理。   市保留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排污权出让收入为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7款10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纳入同级财政环保资金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局、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各级环保局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的执收部门。   第八条 各级环保局根据已签订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协议和排污权交易合同,出具缴款通知书,注明排污权指标名称、数量、使用期限、应缴数额和缴纳时限等,并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按照上级征收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者与之签订的委托交易合同(协议)办理。   第十条 排污单位通过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获取排污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主要包括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防治、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和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补助;   (二)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等项目补助;   (三)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包括排污权交易平台和政府储备库的建设及运行维护、排污权回购、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行、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四)重点生态工程和生态保护项目补助;   (五)环境监测、监察、监控及应急等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六)各级财政局、环保局共同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其他环保项目。   第十二条 为保障我市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市级财政环保资金预算应当安排一定规模的排污权回购及维持市场交易资金。资金采取预先下达额度、使用后报市政府备案的方式运行,并动态保持一定规模,具体数量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四章 资金安排程序   第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由各级环保局会同财政局依据年度环保工作重点,提出资金支出方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各级环保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金具体使用方向,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对污染减排、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比例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各级环保局、财政局对竣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局、环保局应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有关业务台账,定期进行资金对账,对资金的使用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   各级环保局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核、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的考核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级财政局主要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安排、参与项目审核、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将对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强化对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信息依法及时公开,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如上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则本办法另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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