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1/05 |
颁布日期: |
2015/01/05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1/05 |
颁布日期: |
2015/01/05 |
南京市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以及市政府《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251号)的要求,现就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环境资源价格制度,将排污权作为环境资源实施市场化的管理,有利于全社会树立“环境容量有限、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对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产业优化调整、激励企业自主减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为突破口,加快形成能够反映环境容量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权价格体系,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根据本地区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实现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
2.总量控制、许可排污。以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综合现实排放状况、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负荷强度分配区域排污权,核定企业初始排污权,实现区(流)域和行业总量控制要求。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企业获得的合法排污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3.市场调节、适度溢价。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富余排污权指标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排污权购买实行公开竞价,排污权回购高于有偿使用标准,通过适度溢价的方式,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4.公正公开、规范管理。建立公平公开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和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强化和改进政府管理,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
三、实施范围和阶段目标
(一)实施范围。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二)阶段目标。
2014年底以前,制定下发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初步建立排污权定价机制;2015年1月起,启动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的排污权交易。
2015年上半年,进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全面完成工业类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2015年7月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2016年底以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建成比较完善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排污权交易管理系统,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
四、建立规范有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污染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目标,将本市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分解到区(流)域、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三管齐下、严格管理。以控制企业排放量保证主要行业排放的控制目标,以控制行业排放量保证区域排放的控制目标。通过“先减后增、减二增一”等刚性减排措施,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项目的建设,确保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制度。以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依法核定的原则,制定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技术规范。按照规范统一的技术规程,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到现有企业,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予以确认,明确企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污权有效使用期限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建立有效的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现有企业逐步分类推行有偿使用,富余排污权通过交易市场出让。
(四)建立公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建设统一开放、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明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原则、有偿使用相关配套政策以及管理规定,奠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基础。明确排污交易组织、排污指标储备、排污指标申请审核、排污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排污交易程序、政府与企业间排污指标的出售与回购(一级市场交易)、企业之间排污指标的出售购买与租赁(二级市场交易)、排污交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为开展排污权交易提供制度保障。
(五)建立规范的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高效、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将排污权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引导企业自觉参与交易。加强交易项目、交易指标审核,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交易项目、交易指标来源真实有效,确保交易工作有效运转。
(六)建立可靠的排污权储备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设立排污权管理机构,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适当储备排污权指标。通过收储、回购、出让排污权指标等交易性措施,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和繁荣。
(七)建立合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制度。依据排污指标的稀缺性和环境资源的有价属性,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建立排污权指标回购机制,增加排污权指标的流动性,活跃排污交易市场。明确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
(八)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纳入现行设立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规范合理的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创新,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市政府建立由环保、财政、物价、法制、政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重大管理问题,加强交易资金使用的监管。各部门依照职责和分工,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转和排污权储备资金。同时,财税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相关企业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四)强化配套技术支撑。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污染减排目标,结合区域及行业排污总量实际情况,开展区(流)域、行业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比选研究,探索区(流)域、行业排污权与区(流)域面积、人口等要素增减挂钩的办法。积极培育排污权第三方核证机构,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服务类事务交给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参与及监督的作用。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五)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一步形成内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绩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