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7/10 |
颁布日期: |
2017/06/02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7/10 |
颁布日期: |
2017/06/02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7〕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部分简易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等特定区域或者历史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等特定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简易建设项目指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没有影响,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城市雕塑;
(二)单独申报的围墙;
(三)位于已建成单位内部,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传达室、门卫房、岗亭或者专为本单位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调压房等小型建构筑物;
(四)公共建筑的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 适用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在申请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公共空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城市雕塑除外);
(二)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
(三)与周边相邻不动产无矛盾或者取得相邻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简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图纸(非数字申报格式);
(四)授权委托书(多个产权人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简易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申报人向所在地规划分局提交上条所列材料,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于可能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第八条 规划部门受理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纳入全市规划管理实施系统审批,但其设计图纸可不采用数字申报格式。
第九条 对于简易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的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的验线手续,但建设完毕后,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依法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简易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